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21日讯前不久,一服刑人员出狱后登录个人账户,发现自己被羁押前留存的五十余万元存款,如今只剩下 6.43 元。这笔钱,是在他失去人身自由、手机被办案单位扣押的数年时间里,被人分批转走,且牵扯到警方人员。事件曝光之后,引发不少人的关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配图与本文无关)

对此,闪电律师团、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张帅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犯罪分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其所有财产都可以被随意处置。 即使相关资金属于诈骗违法所得,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追缴、退赔或者执行,任何个人均无权私自占有。根据目前报道显示,原案判决对他判处罚金2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而法院执行部门反馈实际执行约6万元。因此,不能简单将47万余元资金的异常转出解释为司法执行行为。其次,如果查实办案人员参与转移资金,其行为可能涉及不同罪名,关键取决于资金的法律状态及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第一,盗窃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如果行为人未经授权,通过他人手机、账户密码或身份验证信息,秘密转移账户资金并非法占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即使实施者具有警察身份,也不必然构成职务犯罪。如果其仅利用接触被扣押手机的机会窃取账户资金,相关行为仍可能按照普通盗窃罪评价。如果47万余元最终被认定为盗窃所得,根据当地数额标准,可能构成数额特别巨大,依法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

第二,贪污罪。这是本案尤其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同时,《刑法》第九十一条明确,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如果办案人员利用对依法扣押、由司法机关实际管理的资金所具有的保管、控制或者处置权限,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就可能涉嫌贪污罪,而不仅是普通盗窃。但是,必须区分两个概念:扣押手机,不等于手机关联的全部银行存款、网络账户资金也已经被司法机关扣押或者实际管理。 能否认定贪污,必须查明资金是否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以及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相应职权。此外,如果仅能证明非法占有1.9万余元,还应结合贪污罪的数额标准及是否存在其他较重情节判断,不能直接认定构罪。

第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查明有关账户资金已被依法冻结,相关人员却擅自将其转出、消费,还需要审查是否构成该罪。但如果仅仅是手机被扣押、账户资金并未受到相应强制措施,则不能直接适用这一罪名。

第四,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如果相关办案人员故意违反职责,擅自使用、交付被扣押的手机,导致他人非法转移资金并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涉及滥用职权罪。如果负责保管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必要的保管义务,导致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不过,是否构罪还需要证明具体职责、违规行为、损失结果及因果关系。对于同一行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的情况,也应依法处理罪名竞合问题,不能简单叠加处罚。

最后,本案调查的关键在于完整还原资金转移及手机保管过程。应当重点核查扣押手机的保管记录、接触人员、账户登录设备、IP地址、手机号换绑记录、身份验证信息及最终资金去向。尤其需要注意,1.9万余元的微信转账发生于2019年2月,而47万余元理财资金的异常转出始于同年9月,两组交易是否为同一人实施,目前尚无充分证据。相关微信账户绑定警官手机号,也不能直接证明该警官实施了全部转账行为。对于查实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线索,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调查。追回资金后,还需区分合法财产与原案违法所得,依法返还权利人或者退赔原案受害人。

律师认为,这起事件的核心,不仅是50余万元究竟被谁转走,更在于司法机关对扣押财物是否履行了严格的保管义务。刑事处罚剥夺的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权利,而不是当事人获得法律保护的资格。司法机关既负有追究犯罪的职责,也负有保护涉案人员合法财产权的义务。如果执法人员利用职权侵占财产,其损害的不仅是个人财产权,更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执法公信力的信任。

闪电新闻记者 于玲欣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