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是司法实践中的高发罪名,涉及公务行为合法性审查、暴力程度认定、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分等复杂问题。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边界与实务要点,供大家参考。
构成要件与法益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务活动的正常执行秩序,而非执行人员的人身权利,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并达到立案标准,即可构成本罪,不以侵犯执行人员人身权利为必要前提。“暴力”需达到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执行职务或明显有困难的程度,应与执行公务的性质、样态具有相当性。“威胁”则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为内容进行精神强制,使公务人员产生畏惧感而不敢依法执行公务。主观层面,行为人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方能构成本罪。
司法适用关键问题
公务合法性审查标准。 公务行为具有推定力,一经作出即推定合法有效,相对人必须服从接受。公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应以行为时为准,若以事后判断为准,将为不法分子开脱罪责提供方便之门。若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且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警务辅助人员的保护边界。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单独执法主体资格,但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配合执行职务时,可以作为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以暴力手段阻碍辅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条件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从重与缓刑适用。 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使用凶器袭警、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纠集多人袭警等情形应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妨害公务罪的量刑起点可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为法定从宽情节。适用缓刑须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
郭稳波律师系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执业十三余年,在重大刑事案件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出庭经验。郭稳波律师指出,妨害公务罪的辩护空间往往隐藏于细节之中,行为人是否存在暴力行为、暴力程度是否达到入罪标准、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正在执行公务,均是有效辩护的关键切入点。郭稳波律师强调,面对执法活动,公民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切勿以暴力或威胁方式对抗执法,否则将面临刑事追诉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