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位读者,我是小李。
2018年我国监狱在押人员总数为171万人,折算为每10万常住人口中就有121人处于监禁状态。同一时期,印度该数值仅为35人,日本为38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曾在多场学术会议与公开讲座中援引这组对比数据,明确指出:我国刑罚执行的严厉程度已显著超出印度、日本等周边国家。
当严重暴力犯罪持续回落、社会治安整体向好之际,为何监禁密度仍稳居印、日两国三至四倍的高位?张明楷所倡导的“轻刑化”路径,其内在推演逻辑究竟如何展开?
轻罪占了大头
张明楷于2026年刊发于《中外法律评论》的专题论文中提出一个关键判断——中国已然迈入轻罪主导的司法阶段,但起诉率与实际监禁比例却未同步调适。这一论断并非凭空而起,背后有扎实的实证支撑。
法院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的适用率,从1999年的不足55%,跃升至近年稳定维持在85%以上。
进入监所服刑者中,绝大多数并未实施恶性程度极高的犯罪行为。将121的监禁率置于全球坐标系审视,印度35、日本38,我国数值相当于二者之和的两倍有余。
日本重罪发生率并不高于我国,监禁率却不足我国十分之一。张明楷的分析直指核心:刑罚越趋严苛的国家,其重罪发生率往往不降反升;而治安优良的社会,监禁率普遍控制在60以内。
刑罚体系对轻罪主体的应对机制,并未随犯罪形态的整体轻型化及时转型。
张明楷敏锐捕捉到一种量刑实践中的路径依赖:办案人员在拟定刑期时,习惯性以法定最高刑为锚点进行权衡,中间幅度悄然转化为事实上的起刑线,而法定最低刑则长期被边缘化,极少成为裁量起点。
法律设定的是一段弹性区间,现实操作却将其整体上移。他将此现象称为“心理预设的加重刑”,条文本身并无更锋利的刻度,可执法者内心早已悄然加装了一把无形的重尺。
这种惯性一旦映射至具体罪名,后果便可量化。例如盗窃罪中“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多年未随物价水平与居民收入增长动态调整,货币购买力持续减弱,而入罪门槛与升档门槛纹丝不动,导致同等金额在当下更易触发更高层级的量刑阶梯。
短期自由刑在此情境下被赋予了远超预期的负面效应。
张明楷在文中强调,监禁措施具有不可忽视的衍生伤害:将轻罪行为人送入封闭式监管场所,意味着其受教育进程中断、职业发展停滞、家庭纽带断裂;刑满释放后,背负犯罪记录求职受限、升学受阻、信贷被拒,社会再融入举步维艰。
他主张构建更具弹性的分流机制——扩大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在审查起诉环节即对部分轻罪案件作出程序性终止,采用有罪宣告配合非监禁性处置方式,打破“有罪必押”的思维定势。
无论是量刑惯性,还是监禁副作用,上述分析均聚焦于“应然层面”的价值导向,即刑罚理应适度收缩。
真正阻碍“适度收缩”落地的,是嵌套在办案全流程中、与个体考核与部门资源深度绑定的现实动因。要理解阻力所在,必须深入这个运行层。
考核表与罚没款
张明楷在2025年接受《中国刑事司法》专访时直言不讳:一旦嫌疑人被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后续宣告无罪的概率几近于零。
原因并非每个案件都确凿无疑构成犯罪,而是“无罪”结果会在绩效考评链条中引发连锁反应——公安机关关注破案率,检察机关紧盯起诉率,审判机关重视改判率。
一审定罪之后,若二审改判无罪,对上级法院而言是监督纠错,对原审法院却是案件被实质性推翻。每一个百分点的背后,都关联着办案人员的晋升通道、评优资格与岗位稳定性,整条流程天然具备固化有罪结论的驱动力。
另一条隐性线索指向罚没收入的分配机制。张明楷在同一访谈中点明:尽管罚没财物名义上纳入地方财政统一管理,但在实际运转中,其返还比例与政法机关经费保障之间始终存在模糊地带与事实挂钩。
2025年《中国刑事法杂志》刊载的系统性研究进一步指出,趋利性执法司法的结构性成因之一,正在于罚没收入与政法机关预算拨款尚未实现彻底脱钩,建议将全部地方政法机关罚没所得全额划归中央财政统筹。
十余年来学界反复呼吁同一方向,恰恰印证该问题尚未获得制度性破解。
只要罚没收益与办案经费之间的隐性联结未能在收支双轨制中彻底剥离,执法司法机关在研判“案件办到何种程度”时,便难以完全规避经济维度的潜在影响。
政策层面已在行动。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率约为30.6%,不起诉率为15.5%,诉前羁押率为44.2%。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6月印发《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质效评估指引》,首次尝试在制度设计上将逮捕必要性审查与起诉必要性审查分轨运行。
不捕、不诉数据呈现缓慢上升趋势,但需注意:轻罪案件已占据全部刑事案件总量的八成以上,而不诉率的增长斜率明显滞后于轻罪占比的扩张速度。
政策风向明确朝向“少捕慎诉”,但体制惯性与结构张力仍在反向牵制。
小李认为,这一落差恰恰揭示:问题症结不在顶层设计缺位,而在于考核指标与经费流向这两只无形之手,仍在持续影响一线人员的判断尺度。若不松开这两只手,仅靠发文推动,数字难有根本转向。
制度牵引力剖析至此,有一类群体所承受的时间成本最为深远。
轻罪被告人经历看守所羁押、法庭审理、监所服刑等完整流程,数年后重返社会,人生轨迹已被永久改写;而被判长期徒刑者,时间在高墙之内被拉得更为绵长。
时间带出来的账
在我国,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年限通常超过20年,即便依法减刑,最低服刑期限亦不得少于13年。一名三四十岁入监者,出狱时往往已逾花甲之年。
父母大概率已离世,未婚未育者返乡后连村中老犬亦难辨故人;已有子女者,因长期缺席成长过程,亲子关系疏离乃至断裂已是普遍现象。
不少人在刑满数年内再度涉罪重返监所,生命轨迹在高墙内外反复循环。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绝非养老安置场所。
老年服刑人员若出现健康恶化,虽可依规申请保外就医,但无期徒刑人员在此项程序中的准入门槛,显著高于有期徒刑人员。
留在监所的老年群体,监管强度不会因其年龄增长而自动降低,医疗支持与生活照护的压力,则由基层监所切实承担。
变革正在推进,节奏审慎。2024年7月,司法部正式作出答复,确认年满16周岁的在押服刑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川省绵阳市于2025年2月率先启动本地户籍服刑人员参保试点,截至2026年9月,绵阳监狱登记在册的260名绵阳籍服刑人员中,已有128人完成参保手续。
该项政策的官方定位清晰明确:属于前瞻性社会治理举措,核心目标是防范远期社会风险,重点在于建立可持续参保机制,而非提供额外福利待遇。
2026年修订通过的新版《监狱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首次在总则条款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并明确规定对老年、体弱、患病及残疾罪犯实行分类关押与差异化处遇。
这些制度微调的深层意图,并非提升服刑期间的生活舒适度,而是确保即将回归社会的人员,不至于踏出监门即坠入毫无托底保障的真空地带。
横向对照可见,日本于2025年6月正式施行拘禁刑制度,废止自1907年沿用至今的“惩役”与“禁锢”二元划分,推动刑罚重心由强制劳动向矫正改善迁移。
同属日本,也已出现老年人故意触犯轻微罪行以求入监的现象,根源在于退休后缺乏积蓄、无亲属依托的生存困境。我国尚未步入此阶段。
服刑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从理论构想走向地方试点,这一转变本身即表明:制度设计者已清醒意识到,“一关到底”“一管到老”绝非合理出路。
张明楷所言“让刑法少些狰狞感”,落实到具体制度建设中,本质就是两条路径:一是减少本不该进入监所的人数,二是确保进入监所者未来仍有可循之路。
这与纵容犯罪毫无关联,它真正考验的是一个社会是否愿意为“精准施罚”投入必要的制度性成本,而非将所有代价转嫁给高墙内的漫长时光去默默消化。
结语
171万与121是2018年留存的历史数据,印度35、日本38的参照系再次印证:我国监禁密度达邻国三倍以上。
张明楷提出的“轻刑化”,所针对的并非个案量刑的轻重取舍,而是整个刑罚体系能否有效回应犯罪结构日趋轻型化的客观现实,并据此完成匹配性调适。
考核机制与罚没经费的分离方案,在权威法学刊物中已被反复论证;不捕不诉率正以微小但确定的步伐向上浮动;服刑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已从纸面构想落地为地方实践;新修订的《监狱法》更将分类关押与差异化处遇写入法律总则。
这些变化皆显缓慢。然而刑罚制度的演进,本就不该追求疾风骤雨式的突变。
一个国家若能在“多关一人”与“少关一人”之间反复思量、审慎权衡,愿为最不被公众接纳的那群人,提供与其行为性质相称的对待——这种持续不断的掂量本身,比任何单一统计数字,都更能折射出法治尺度的真正走向。
高墙不会消失,但它不必继续加厚;它的厚度,本就该由理性、温度与制度成本共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