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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吴家村路,老首钢重机厂院里。

北京一中院第三审判区。

2026年10月19日上午九点半。

熊隆飞诉国家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第十九法庭,不公开开庭。

门外没有旁听席,没有镜头。

门关上,走廊静下来。

他出发前写的那段话,到今早不是修辞了——

我能想象空荡荡的法庭和对面位高权重的被告,在那个私密的空间环境,对我将意味着什么…… 前路漫漫,既然选择了勇敢,我就没打算回头。
他到底在问什么

不是“今天92号涨了几毛”。

那是结果层。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国家发改委本来就要公布标准品最高零售价,各省再公布本地最高批发、零售价。加油站牌子上挂的数,人人都看见。

熊隆飞问的是上一层:

  • 这一轮调价参照的是哪段国际原油均价

  • 加工成本、流通费用、利润参数怎么取

  • 内部会商、未发预案、过程稿算不算信息

  • “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国际原油加权均价+加工成本+税金+流通费+适当利润”这套公式,参数从哪来

用他自己的话:

我们每一个人都想知道成品油价格到底是怎么制定出来的?这种不断彪升的价格是合理的吗?

这不是抬杠。2026年4月中国政府网政策问答里,发改委自己也在回应“油价怎么定”的公众关切——但回应的仍是机制框架,不是过程材料。

框架公开了,参数不公开,预案不公开,会商不公开。

老百姓每月加一次油,只看见结果,看不见算法。

“国家秘密”四个字,不是万能封条

发改委拒公开,依据通常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但“国家秘密”在法律上不是被告一张嘴就算数。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把它锁死在“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是其中一项——但这一项不是筐。

定密有硬程序:

  • 承办人提意见

  • 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 对应具体保密事项范围

最高法2025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解释》发布会讲得更直白:

被告主张信息属国家秘密不予公开,要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其他证明材料;法院审理时“视情采取适当审理方式”,避免泄密。

套回成品油定价:

  • 调价周期、10个工作日、40–130美元区间 → 已公开

  • 每次最高零售限价 → 主动公开

  • 国际原油期货价格 → 公开市场数据

  • 可能真涉密的 → 只有零星片段:未发布预案、特定测算参数、涉及外贸节奏的内部材料

过程里可能有几段涉密,不等于整个过程打包涉密。

法律上有个动作叫“区分处理”——能拆出来的公开,真涉密的单独留。如果发改委把“定价过程”四个字一盖了事,只写“涉及国家秘密”,那就是主张涉密,不是证明涉密。

熊隆飞那句“国家有这样的法律吗”,答案其实是:

有公开为原则的法律,也有国家秘密为例外的法律。但例外得有名字、有编号、有定密依据,不是回函里五个字通关。

不公开开庭,合法;但别混为一事

这点先说清,免得被人一句“你不懂程序”搪回去。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案件公开审理为原则;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可不公开;商业秘密需当事人申请。

最高法解释发布会补了边界:

  • 不公开审理 不是书面审 ,仍是开庭

  • 只是不允许旁听、不允许采访报道

  • 裁判结果该公开仍会公开

所以今早第十九法庭关门,法律依据站得住。

但——

开庭不公开 ≠ 信息依法可不公开

法院不让人进,是因为怕涉密原件在旁听席摊开;

不是让“油价怎么算出来的”这个问题本身消失。

真正的分量在法官桌上:

发改委有没有交定密依据?密级是什么?定密责任人是谁?被拒的是哪几段?能不能拆开给?

这三问落下去,“国家秘密”是真是假,基本露形。

官有十条路,民有九不知

他父亲这句老话,不是法条,但比法条扎心。

成品油定价放这句俗语底下特别贴:

  • 规则公开 → 一条路

  • 参数、会商、预案不公开 → 剩下几条在雾里

  • 消费者只看牌子上的数字

不是预设发改委必有猫腻。定价过程确有防投机考量——公式全透明,市场会提前算准调价窗口、囤油套利。可“防投机”是技术理由,不是保密理由。技术理由该用脱敏、区分处理解决,不是把整个定价过程塞进秘密壳里。

这案子的价值也就在这:

不是替发改委做模型,而是逼法院回答一句——

你拒公开的到底是哪一段? 依据哪条定密? 能不能拆开给?

回答得出来,是法治。

回答不出,只说“你不懂、这是秘密”,那才真是“民有九不知”。

车轮滚滚向前

一个普通原告,对面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法庭不公开。

旁听席空着。

换谁都会犹豫。

但他写的是“没打算回头”。

这事也不只油价——

电价、水价、气价、公交票价、成本监审、垄断环节核算,逻辑都一样。只要“国计民生”四个字能一键屏蔽公开义务,知情权就一寸寸往后缩;只要有一份判决肯把“涉密”拆开验一次,后面的人都好走一点。

九点半过了,第十九法庭的门关着。

走廊里听不见里头说什么。

但问题已经被带进去了。

不是每次带进去都能带出答案。

可没带进去,就永远只在门外猜“官的那十条路”。

我们加的每一升油, 是不是至少有权知道:这价格是按什么算出来的?

车轮滚滚向前。

不是因为快,是因为没人拦得住问一句“为什么”。

开庭信息据原告熊隆飞发文;不公开开庭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庭审过程非公开,本文不涉及庭内未公开陈述,不对实体结果作预断。判决以北京一中院后续裁判为准。

依据

  •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5、16条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

  •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3、16条

  • 最高法政府信息公开解释发布会(2025.5)

  • 《行政诉讼法》第54条

  • 中国政府网“成品油价格如何调整”政策问答(20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