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家庭的增多,犬只伤人事件频发,相关诉讼也层出不穷。当一只宠物犬挣脱绳索扑向路人,或是一只未拴绳的狗从家中窜出咬伤行人,那么谁该为这突如其来的伤害负责?狗咬伤路人,主人又要承担什么责任呢?今天我们来详细解析这个问题。

民法典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确立了基础规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条文确立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一旦发生动物致害,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例如是否在场、是否及时制止),原则上都需承担责任。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饲养人:要想免责或减责,必须由饲养人自己来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受害人主动挑逗、攻击、盗窃动物,或者无视明确警示闯入私人禁地等。如果饲养人无法证明这一点,就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一严苛的规则,源于动物本身具有不可完全控制的危险性,法律通过加重饲养人的责任,迫使其尽到最高程度的谨慎管理义务,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

责任加重的特殊情形:违反规定与饲养烈性犬
民法典在基础规则之上,还规定了两种责任更为严格的情形。第一种是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的“管理规定”,包括各地颁布的《养犬管理条例》、社区公约等。最常见的违规行为就是“遛狗不拴绳”。在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邹某虽用绳索牵引其60斤重的金毛犬,但因疏忽导致犬只挣脱,先后扑咬他人的泰迪犬和柯基犬,并导致柯基犬主人颜某倒地受伤。法院判决邹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明确指出即便牵了绳但未能有效控制,仍属未尽到管理义务。而在西双版纳地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张某遛狗时未给犬只佩戴牵引绳,致其扑咬路人刘某,法院同样判决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此条,只要饲养人违反了管理规定(如不拴绳、不戴嘴套),那么其免责条件将更为苛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而“重大过失”不再成为减责理由。
第二种是最为严格的无免责情形。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饲养的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如藏獒、比特犬、杜高犬等名录中的犬种),一旦造成损害,饲养人将承担绝对责任。即使受害人存在挑逗等重大过失,饲养人也不能以此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这一立场,旨在对烈性犬饲养行为进行最严厉的规制。

狗主人需承担多重处罚
一旦认定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其赔偿范围是全面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司法实践中,被狗咬伤后必须进行的狂犬疫苗接种费用是典型的赔偿项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果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存在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处罚则更为严厉。这意味着,狗主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拘留的行政处罚。如果犬只伤人事件情节特别严重,例如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且饲养人存在严重过失(如多次违规饲养烈性犬并致人死伤),还可能触及《刑法》,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