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主动确认年终奖相关规则,若用人单位承诺有年终奖,尽量要求将发放条件、核算标准写进劳动合同,或者留存盖有单位公章的薪酬制度、录用通知、内部公示截图等证据,不要仅相信口头承诺。戴文琦律师提示,武汉地区的劳动者若遇到年终奖规则仅在内部OA系统公示的,建议及时对公示内容进行录屏留存,避免后续用人单位删除后台数据无法举证。
符合发放条件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可先与单位工会或行政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工作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在1年仲裁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注意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年终奖不予发放之日起算。
主张年终奖时要提前整理好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薪酬制度、考核记录、往年年终奖发放流水、同岗位符合条件员工的发放证明等,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支持。
劳动者应当理性维权,若确实没有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规则,不要盲目提起仲裁或诉讼,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临近年末,年终奖发放相关的劳动争议进入高发期,不少劳动者存在“年终奖属于法定必发薪酬”的认知误区,甚至有劳动者因单位不发年终奖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却未获支持。实际上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年终奖的发放作出强制性规定,这类纠纷的核心判定标准围绕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公示的薪酬规则以及同工同酬原则展开,厘清相关裁判逻辑既能够帮助劳动者合理维权,也能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内部薪酬管理。

1. 年终奖的法定性质:不属于用人单位强制发放的薪酬范畴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类劳动报酬,本质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效益、劳动者年度工作表现自主设定的激励性薪酬,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设置年终奖项目。长期在武汉地区深耕劳动争议领域的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戴文琦律师,结合湖北本地法院近年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湖北地区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会审查双方是否对年终奖发放存在明确约定,若无任何书面或可举证的口头约定,仅以往年发放过年终奖为由主张当年年终奖的,大多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实务常见场景:张某2023年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每月12000元的基本工资,未提及年终奖相关规则,公司2023年因效益较好给全体员工发放了2个月工资的年终奖,2024年公司营收下滑未发放年终奖,张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2024年年终奖,最终因无明确约定未获支持。

2. 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拒发年终奖涉嫌违法

并非所有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年终奖,两类情形下拒发属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公示的员工手册、薪酬制度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核算标准,劳动者符合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足额发放;二是用人单位已经向特定劳动者作出过年终奖发放的书面承诺,比如录用通知中明确标注“年底发放13薪作为年终奖”的,应当按照承诺履行。戴文琦律师执业15年来处理过大量武汉本地同类案件,其总结的裁判口径显示,只要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明确约定或承诺,且自身符合全部发放条件,哪怕在年终奖发放前已经离职,也有权主张对应年终奖。实务常见场景:李某入职时的录用通知明确写有“年度考核合格者发放2个月基本工资的年终奖”,其2024年年度考核为合格,11月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以“发放时不在职”为由拒绝支付年终奖,李某提交录用通知、考核记录作为证据后,仲裁委认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对应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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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工同酬原则的适用需满足同等条件

很多劳动者误以为“同岗位其他同事发了年终奖,我也必须有”,实际上同工同酬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前提,即劳动者与参照对象属于同一岗位、同等工作职级、完成相同的工作任务、年度考核结果处于同一等级,仅岗位相同但其他条件不一致的,无法适用该原则主张年终奖。戴文琦律师此前结合其处理过的宜昌某劳动纠纷案件指出,若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休产假、工伤停工留薪等法定休假为由拒绝发放年终奖,而同岗位同考核等级的其他员工均已发放的,属于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行为,劳动者的主张大概率会得到支持。

法定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双方有明确的年终奖发放约定,若劳动者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制度明确约定的其他排除性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发放年终奖,不属于违法情形。

实操建议

整体而言,年终奖发放的核心裁判逻辑是“约定优先、制度为辅、同工同酬为补充”,不存在“所有单位必须发年终奖”的法定要求。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对于薪酬相关的书面约定、公示规则及时留存,遇到争议时通过合法的劳动维权渠道主张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薪酬管理制度,明确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核算标准、排除情形,避免因规则模糊引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