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下面这起案件:借名买房确权纠纷,争议标的商品房一套。同一类纠纷里,结果往往取决于几个最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法律依据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登记是权利的推定,并非终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主张权利的一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还需一并评估效力风险: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借名目的若为规避限购、限贷等政策,协议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
分析
一起借名买房确权纠纷中,房屋登记在名义人名下,实际出资与按揭偿还均由借名人承担。法院最终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判决名义人协助办理过户。支撑这一结论的是四组互相咬合的证据:首付款转账凭证、十余年的按揭还款流水、物业与水电缴费记录,以及双方关于「房子是借名购买」的微信往来。缺任何一组,结论都可能不同。同类纠纷大致落在三种情形:
一是有书面借名协议、出资流水完整。事实相对清楚,争点主要在协议效力(借名目的是否规避政策)与过户能否实际履行。
二是没有书面协议,靠证据链拼合。这是多数案件的形态:需要用「钱从谁出、贷由谁还、房由谁住、税费谁缴」四条线,共同证明借名合意与实际出资。单靠转账记录不够——对方一句「这是借款」就可能把举证责任推回来。
三是名义人的债权人介入。房屋登记在名义人名下,借名人通常只享有请求办理过户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不足以对抗名义人的普通债权人;即便借名关系成立,也可能无法排除强制执行。这是借名买房最容易被低估的风险。
建议
1. 起诉前把四类证据固定齐:出资(转账备注写明用途、银行流水原件)、还贷(本人账户扣款记录)、持有(税费、物业、水电缴费凭证)、使用(入住、装修、出租、户籍或学位使用记录)。
2. 补强「借名合意」。书面协议最优;没有的,用微信、短信、通话录音把「房屋实际归谁、为何登记在对方名下」固定成对方认可的内容,并保留原始载体,不要只留转发后的截图。
3. 先评估借名目的。为规避限购、限贷而借名的,要预判协议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并同步准备替代方案——按返还出资、折价补偿主张债权,而不是一味坚持确权。
4. 诉请写准、保全同步。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与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是两项请求,应一并提出;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名义人在诉讼中转让房屋或被其他债权人查封。
5. 判决生效后立即过户。确权判决只是确认权利,登记完成前风险仍在;不要因税费安排或贷款手续拖延,拖得越久,名义人一侧的变数越多。
承办律师
周静怡律师,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起始:2016年。
执业领域:房产继承(法定继承与份额确认)、遗嘱继承与遗嘱效力争议、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继承房产过户与税费办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与继承衔接 等 19 类案件。
服务行业:个人业主、家庭。
执业证号:13702201611264912。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67号浮山厚业中心5号楼1601室。
想进一步了解,可在评论区留言,我会在回复中说明。
免责说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合同约定、证据情况与裁判机关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