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生效文书,是国家法定监督体系中认定行政违法、固定履职过错、锁定公权力失范的终局法律凭证。多份市级某府生效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既判力、约束力、证明力,足以直接证实行政机关存在程序违法、实体侵权、权力滥用、履职失责等法定过错,是评价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履职合规性、政绩真实性的核心负面依据。

织金县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征地事件,并非单一执法瑕疵、个别环节违规,而是由项目核心决策层主导、全链条贯通、多环节叠加的系统性、指令性、结构性行政违法。在六份生效复议文书完整锁定违法事实、纪检监察机关明确确认系列违法行政行为系核心责任人指令所致的前提下,多名负有直接决策、统筹、审批责任的干部持续获提拔重用,群众实名举报选人用人失范问题长期无核查、无反馈、无纠正,形成“法律确认违法、纪检锁定责任、组织照常提拔、监督全线失灵”的法治悖论,是当前基层依法行政与干部监督体系衔接失效的典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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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份生效复议文书构建完整违法证据链

毕节市某府作出的毕府行复〔2025〕196号、毕政复〔2025〕223号、324号、325号、326号、330号六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已形成闭环铁证,依法确认案涉项目存在五项核心行政违法、一项征收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法律文书终局认定:行政机关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背离“先补偿、后搬迁”法定原则,在无协议、无补偿决定、无司法强制执行裁定的“三无”状态下,实施强制占地、强制清表、强制拆房;以停水、断电、断网等胁迫方式逼迁;征收补偿程序严重违法、补偿决定实体失当被撤销。

前述违法并非基层执行偏差,而是顶层统筹决策、审批许可、指令推进下的定向行政行为。某纪某监调查核实明确:案涉全部系列行政违法,均系项目专班核心负责人下达指令所致,属于决策层责任,而非基层操作责任。

核心责任人履职失责深度解构:政绩异化、权力滥用、程序架空、拒不纠错

付某祥作为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专班常务副组长,系项目用地报批、征拆实施推进、行政方案审批、补偿材料复核的第一统筹决策责任人,对项目合法性、程序正当性、行政行为合规性负首要领导责任与直接决策责任。其系统性履职违法贯穿项目源头、实施过程、事后整改全链条,属于典型的政绩观错位、权力滥用、履职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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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权力滥权:法定期限内强推强制举措,以胁迫方式推进征地

在征拆补偿未达成一致、行政复议正在法定审理期间、无任何司法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下,付某祥滥用项目统筹审批权,审批通过强制清表实施方案,主导推进强制占地、强制施工。同时默许、纵容基层采取停水、停电、全域断网的方式,对被征收人实施生活胁迫、变相逼迁。最终在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牵头组织实施暴力破门、强制拆除村民住宅,造成群众巨额财产损毁、少数民族祭祀文物遗失,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居住权与民族情感。

其在征收补偿审核环节严重履职缺位,审核把关流于形式,导致最终出具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据错误,被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直接侵害群众安置补偿实体权益。

程序恶意架空:篡改核算依据、压缩救济期限、侵害群众程序性权利

正当程序是行政合法的核心基础。付某祥在统筹管理中,漠视法定程序与群众权利,放任基层制作存在重大瑕疵的征地文书,默许篡改补偿核算基数与依据,刻意压缩群众听证、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法定救济期限。该行为并非简单工作疏漏,而是通过人为架空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救济途径,规避行政监督、快速推进征地,属于典型的程序滥用与权力不当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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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拒不纠错:隐瞒违法事实、虚构整改成效、对抗专项整治

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依法产生强制纠错效力,行政机关必须纠正违法、弥补损失、化解争议。付某祥作为核心决策人,拒不履行法定纠错义务,不仅不复盘整改、简单启动赔偿协商、不化解矛盾,反而刻意隐瞒决策违法问题,编造虚假工作材料掩盖履职过错。在当事人主动提交矛盾化解方案、自愿协商息诉的情况下,刻意搁置处置、让协商程序空转、群众诉求长期悬而不决。同时向上级虚假报送“矛盾已化解”,刻意掩盖系统性行政违法事实,对抗政绩观专项整治与依法行政整改要求,属于履职失责后的恶意规避与虚假履职。

铁证违法、责任锁定,却逆势提拔的制度失范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干部提拔必须严格核查依法行政情况、履职过错情况、生效法律负面评价、信访举报问题;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滥用职权、履职失责、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未查清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晋升。

本案中,付某祥作为系列行政违法的指令下达人、核心决策责任人,在六项行政行为被法定确认违法、纪检明确锁定其决策责任、群众实名持续举报的前提下,依然被提拔任用为织金县政协党组领导职务。与此同时,原县长徐某焱提拔为省生态移民局副局长、原经开区主要领导提名政协主席、乡镇涉事主官全员晋升,形成系统性违法、全员性免责、整体性提拔的极端反常吏治现象。

群众针对选人用人违规问题向省、市、县组织部门实名举报,至今无答复、无纠正,干部监督、群众监督、法治监督三重体系完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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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厘清“行政违法—履职过错—干部任用”法治逻辑

本案颠覆了基层治理中“政绩优先”的惯性思维,确立三条不可突破的法治铁律:

第一,复议确认违法=法定履职过错,绝非工作瑕疵。多份生效文书集中认定系统性、指令性违法,足以证实领导干部存在滥用职权、决策失当、程序漠视、群众漠视等根本性履职问题,属于干部德能勤绩廉中的硬性负面指标,应当一票否决晋升资格。

第二,项目政绩不能抵消法治过错。任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政绩,必须建立在合法履职基础之上。以规避审批、突破生态红线、暴力逼迁、程序造假、架空救济权利换取的进度,属于“违法政绩”,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成为晋升依据。

第三,决策责任重于执行责任。基层执法瑕疵尚可归责于执行偏差,而顶层统筹、审批、指令导致的系统性违法,属于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缺失、权力边界失守、政绩观严重错位,是干部任用中最应当排查、否决、追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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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底线不容政绩架空,选人用人必须权责对等

依法行政是干部履职的第一准则,有错必究是政治生态的基本底线。生效法律文书不会说谎,纪检调查结论不容否定,群众实名举报不应漠视。当系统性行政违法、指令性权力滥用、虚假性整改履职的决策干部依然能够逆势提拔,不仅消解行政复议的法定监督权威,更击穿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公信力,扭曲基层干事创业导向。

新时代法治某府建设,必须彻底终结“违法出政绩、政绩换晋升”的畸形闭环。唯有将生效司法、复议负面评价、纪检责任认定、群众实名监督纳入干部考察刚性前置体系,坚持“违法必追责、失责不晋升、有错必清零”,才能真正以法治约束公权力、以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以公正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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