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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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一旦签署担保,担保人就要对全部债务无条件兜底。但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情形都需要担保人全额承担责任,满足法定条件,担保人可以主张部分免责,仅对部分债务承担清偿义务。
那么,有哪些情形的,担保人可以部分免责?
结合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两类典型的部分免责情形值得重点关注。
情形一:担保责任约定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超出部分担保人免责
法律规则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条:如果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超过了主债务人本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有权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对超出的部分拒绝承担责任。
实务场景举例
1.主债务本身利息已经超出司法保护上限,债务人对超额利息无需支付;但保证合同仍然约定担保人对该高额利息全部承担保证责任;
2.单独给担保人设置额外违约金,即债务人不用承担该笔违约金,却要求担保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3.主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债务人仅承担部分还款义务,却要求担保人按照完整合同全部责任兜底。
核心法理:担保具有从属性。担保人的责任不能重于主债务人。主债务人不用赔的钱,担保人也不需要赔。即便保证人已经签字,超出主债务人责任范围的约定,对担保人不产生约束力。
后续后果
倘若担保人已经不慎向债权人清偿了超出主债务人责任范围的款项,还可以起诉债权人,要求返还该部分超额款项。
情形二:共同保证下,债权人未向部分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追偿落空,可在不能追偿范围内免责
法律规则
同一债务存在多名保证人,保证人互相之间享有追偿权。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中部分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导致该部分保证人保证责任消灭;其他保证人后续承担全部债务之后,再也无法向该部分保证人追偿。此时,已经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可以主张在无法追偿的份额范围内,免除自身保证责任。
注意适用的前置条件:
1.属于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互相享有追偿权;
2.因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部分保证人保证期间经过而免责;
3.直接后果:其他保证人代偿后,丧失向该保证人追偿的途径。
举例说明
一笔100万债务,A、B两名连带保证人,内部各分担50万份额。 债权人只在保证期间起诉A,没有向B主张权利,B的保证责任消灭。后续A全额代偿100万,此时A再也无法向B追偿50万。 按照司法解释,A就可以主张,免除50万元的保证责任,仅需要承担50万元。
误区提醒:不是只要有多个保证人就当然适用。如果保证人之间本来就不存在相互追偿权,该条规则不能适用。
周军律师提醒,担保签字不等于全盘接受合同全部条款,法定部分免责抗辩权利,担保人应当积极行使。但部分免责,只是剔除超额、无法追偿的对应份额,对于剩余合法范围内债务,担保人依旧需要承担担保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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