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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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有这些情形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一文中写到,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直接消灭,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还款责任。
那么,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吗?
法律规定,保证债务依附于主债务,一旦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人直接享有主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便债务人自己放弃时效抗辩,保证人依然可以独立行使该抗辩。
法律核心规则
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规则: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不等于保证人也要放弃。哪怕主债务人出庭不提出时效异议、甚至主动承诺还款,保证人依旧可以单独以主债务时效经过为由拒绝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自认、重新确认债务,不对保证人产生约束力。
区分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保证期间 VS 主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解决的是:债权人有没有在期限内找保证人主张权利; 主债务诉讼时效解决的是:主债权本身是否丧失强制司法保护。 就算保证期间没有过期,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保证人依然可以免责。
两种特殊实务后果
1.保证人明知主债务时效届满,仍然自愿向债权人清偿
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主动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又反悔,法院不支持其拒绝担责,也不能再向主债务人追偿,除非主债务人自愿给付。
2.保证人一审、二审未提出时效抗辩,事后才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诉讼时效抗辩要在一审程序中优先提出。若无新证据,二审才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一般不予接纳;再审阶段再拿主债务时效届满作为理由,通常也得不到支持。保证人不主动行使抗辩,自愿代偿之后,原则上丧失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各方实操提示
对债权人
1.既要关注保证期间,更要持续关注主债务诉讼时效,及时向债务人催收、固定中断时效的证据;
2.不要寄希望于债务人重新确认债务来约束保证人,主债务时效届满后,重新确认行为对保证人无效;
3.起诉时,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避免主债务时效经过,导致保证人直接免责。
对保证人
1.收到起诉材料,第一时间核查:主债务履行期限、催收记录,判断主债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时效抗辩尽量在一审答辩期内明确提出,不要等到二审、再审才主张;
3.在主债务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况下,不要随意签字承诺还款,否则将丧失抗辩权利,还可能无法向债务人追偿。
周军律师提醒,保证具有从属性,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人就获得法定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不能约束保证人;保证人一旦自愿代偿,也无法向债务人追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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