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路北龙东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7·9”一般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现场 来源: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7月9日16时48分,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唐山市路北区龙泉北里217-3-202户发生一起燃气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80万元。
经调查认定,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7·9”一般燃气爆燃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涉事工程为唐山市城市燃气输配系统提升改造项目一标段(项目编号0225002),建设单位: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单位:唐山中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唐山市煤气工程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河北纪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竣工验收。该工程项目包括小区庭院管网、楼外架空管道、住户室内燃气表的施工安装。
由于工程特性涉及入户安装新型燃气计量表,全部16348户中部分居民到访不遇存在部分漏户(469户),唐山燃气集团为解决漏户安装问题,一直进行漏户补装新表工作。针对469户漏户,唐山燃气集团和唐山市久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多劳务公司)协商,唐山燃气集团漏户燃气表安装等工作由久多劳务公司配合实施。燃气一分公司负责全面协调漏户装燃气表、具体置换点火工作,久多劳务公司协助配合燃气一分公司置换点火等工作,久多劳务公司员工作为本次点火作业的配合人员。
2026年7月9日上午11时左右,久多劳务公司员工陈某尊对217-3-202户安装新表,12时左右安装完成。15时40分左右,久多劳务公司员工郑某波按照该公司班长要求对217-3中户1-5层立管开阀送气。16时40分左右,赵某斌未按照《点火作业方案》要求带领刘某去现场作业,刘某独自一人进入217-3-202户安装新管道、自闭阀、波纹管工作。16时45分左右该户发生爆燃。
事故现场 来源:事故调查报告
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伤(赵某军,男,60岁,居民;刘某英,女,63岁,居民;刘某,男,45岁,系现场配合点火作业人员)。7月20日,赵学军经抢救无效死亡;8月8日,刘某经救治无效死亡(距事故发生时间已过30日)。
事故直接原因为:点火配合人员刘某,不具备点火作业资格,在燃气一分公司点火人员不在现场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入户作业,且未携带燃气检测仪。在安装新管道自闭阀、波纹管时,因橱柜内新燃气表前连接处发生燃气泄漏,达到爆炸极限,遇北墙电闸箱电弧释放能量发生爆燃。
久多劳务公司员工刘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燃气一分公司龙泉西里服务所所长、置换点火组二组组长赵某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唐山燃气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卢某茂等8人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及党纪政务处理。
事故调查组指出,唐山燃气集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路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65万元的罚款。
久多劳务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现场安排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路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50万元的罚款。
此外,事故调查组还建议唐山市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唐山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丨胡元媛 通讯员 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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