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马智辉 刘津宁)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导游走私案,被告人张某在境外带团期间接受委托,三次携带11块高档手表入境未申报,偷逃应缴税款84.9万元。最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张某系旅行社导游。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张某在希腊带团旅游期间,接受林某(另案处理)委托,逃避海关监管,采取随身携带、行李藏匿的方式,先后三次携带共计11块手表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入境后,张某按照林某要求将手表邮寄给相应收货人,每块手表收取800元带货费,共计收取8800元。经北京海关关税处核定,上述11块手表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849401元。

2025年9月,海关缉私分局接到张某走私高档手表进境的犯罪线索,并于次日立案侦查。张某于立案当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期间,张某预缴罚金人民币7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官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瞒报携带应税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以上,即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是否为物品所有人、获利金额高低,并不影响犯罪成立。如果是有偿带货,更能印证带货人、委托人积极追求走私牟利的主观心态,依法成立共同犯罪。

编辑 彭冲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