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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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当中,经常会遇到,守约原告一审已经起诉主张违约金,但诉请的违约金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

那么,原告在一审诉请的违约金标准过低的,二审能否要求调高?

实务中要区分两种完全不同情形,裁判结果差异很大:

第一种情形:一审已经明确提出调高违约金的请求,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就此提起上诉。

这种属于对一审已经审理过的实体事项不服,属于二审上诉审查范围,二审法院可以审理。

原告在一审中已主张违约金过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二审中仅以“一审支持金额少”为由要求调高,且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一般不予支持。因为违约金调高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缺乏证据支撑,二审无法突破一审的裁量范围。

第二种情形:一审完全没有提出调高,二审才第一次提出调高违约金。

在二审程序中,若原告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大于一审认定的违约金,或者能证明一审对实际损失的认定存在错误,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以依法予以调高。

实务中高频误区

误区一:一审说了违约金太低,二审就一定可以改判调高。

如果只是简单陈述损失,没有明确请求法院行使裁量权调高违约金,不属于已经提出该项诉请,二审属于新增请求,对方不同意调解,二审不能直接判决。

误区二:只要确实存在实际损失,二审就应当直接调高违约金。

两审终审制度要求,损失证据原则上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如果关键损失证据一审不提交,二审才拿出来,法院可以不予采纳。即便损失客观存在,也不能绕过一审程序直接由二审改判。

实操诉讼提示

1.一审阶段就要完整行使权利。认为约定违约金过低,起诉状或者庭审中,必须明确书面或当庭正式申请法院调高违约金,同时提交实际损失证据。

2.如果一审已经正式提出调高,一审不予支持,上诉状直接将调高违约金列为上诉请求,二审可以实体审理,重点补强损失证据。

3.违约金调高上限不能超过实际损失,二审即便可以审理,也需要充分的损失证据支撑,仅有口头陈述损失,无法得到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调高违约金属于实体请求,一定要把握一审程序,不要把希望全部寄托二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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