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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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实务经常遇到:被告一审已经到庭参加全部诉讼,仅仅抗辩合同不成立、不构成违约,但自始至终没有正式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抗辩。等到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承担高额违约金,上诉之后,违约方才第一次在二审申请法院调低违约金。
那么,违约方在二审中才提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应审理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违约方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应当就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审理,不能仅因违约方在一审中未答辩、未出庭而视为其放弃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二审法院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对于违约方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裁判观点简析】
实务中,二审才首次申请调低违约金,两类情形法院可以审理:
第一类:一审法院应当对违约金调整进行释明,但没有释明。
被告一审主要抗辩是合同无效、不违约、不存在损失,没有提及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直接采纳被告抗辩,驳回原告诉请;二审法院改判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此时二审可以直接向被告释明,询问是否申请调低违约金;被告申请的,二审可以组织举证质证后依法调低违约金。
第二类:被告因客观原因一审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才到庭应诉。
一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属于缺席判决;只有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庭,二审到庭,此时被告首次提出调低违约金,二审法院可以审理。
重点提示:如果被告一审已经正常出庭应诉,有充分机会行使抗辩权利,在一审审理中经法院释明,违约方却不提出违约金调减的,不属于上述两种例外,二审新提出调低违约金,法院原则不予审理。有新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的除外。
诉讼实操提示
1.作为违约方被告,一审答辩、庭审阶段,就要明确书面或者当庭提出抗辩:“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适当调低”,并且提交损失相关证据,不要留到二审。
2.如果打算在二审首次申请调低违约金,必须对照法条审视自身是否符合“一审未释明”或者“客观原因一审未到庭”两个条件,不满足则该抗辩大概率不被接纳。
3.一审不出庭不等于当然触发例外,需要证明是客观原因不能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判,不属于例外情形。
4.即便二审准许审理调低违约金,举证责任依然在违约方,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仅有口头陈述,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违约方一审正常出庭却不申请调低违约金,二审才首次提出,原则不予审理;只有一审未依法释明、被告客观原因一审未到庭这两种法定情形,二审才可以审理并直接改判调低违约金。实体抗辩应当在一审充分行使,不要寄希望于二审补救。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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