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差评为何会造成这么大压力?
首先,真正让人难以承受的,往往不是一条批评,而是由批评演变成了群体围攻的网络暴力。对经营者而言,一条差评原本可以通过解释、沟通、退款或者改进服务来解决,但当帖子在多个平台传播,尤其大量陌生人网友在不了解完整事实就跟着评论时,当事人面对的便不再是一个消费者,而是持续涌来的负面声音。每个网友可能只发表一句话,却可能让当事人反复阅读、不断解释,甚至感觉无论自己说什么都无法获得理解。网络传播的速度和规模,使普通人很难通过正常沟通及时终止争议。
其次,小摊经营者承受的往往是经济压力、个人尊严和社会评价的多重打击。像大型企业通常有客服、公关和法务团队,可以分担舆论压力;而普通摊主却可能需要一边做生意,一边阅读评论、解释情况,还要担心差评影响老顾客和收入。尤其是在熟人社会中,网络争议很容易延伸到现实生活,让人担心亲友、邻居和老顾客怎么看自己。胡女士长期高强度劳动、休息不足,本身就承受着经营压力。当这些因素叠加时,一场原本不大的消费纠纷,也可能成为压垮当事人的额外负担。
再次,网络暴力的危险,在于很多参与者低估了自己言论的叠加效应。有人认为自己只是在发表意见,有人看到其他人批评便跟着附和,还有人为了吸引流量刻意使用激烈措辞。然而,当大量负面评价集中出现时,可能形成当事人难以摆脱的心理压力。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批评者都必须为悲剧负责,而是提醒我们,表达自由并不等于可以任意羞辱抹黑他人,网络空间也不是可以不计后果的情绪宣泄场。对普通人应当有事实依据,更应当保留基本的克制和善意。
谁可能会因此担责?
在刑事责任上,由于属于自杀,基本上不构成,在行政责任上,关键看发视频的人是否存在辱骂,目前新闻未予披露,暂时不予讨论,所以更多的是讨论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发视频者与评论区中的挑唆者、引导者、煽动者尤其是点赞量比较高的人可能需要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这些人属于网络暴力的发起者与积极参与者,若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发视频者(差评发布者)的责任。其差评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是否越过“合理评价”边界。一般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批评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边界,如果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一般属于侵害名誉权。
结合本案,发视频者的差评视频使用了“玩不起”“一脸高傲的样子,搞得好像谁欠你一样”等措辞,这些表述一般已超出对菜品份量的客观描述,带有明显的人格贬损色彩。且其“避雷”标题具有引导其他消费者抵制该店铺的意图,若其评价内容存在夸大、歪曲事实的情形,则可能构成对摊主名誉权的侵害。
其次,发视频者与摊主自杀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网络言论与自杀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会考量行为人对自杀后果是否具有可预见性。虽然一般差评对于自杀不具有可预见性,但是本案中发视频者系因消费纠纷发布带有贬损色彩的差评,其行为性质可能具有明显的攻击性和煽动性,且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直接压迫时,一般法院也倾向于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结合本案,发视频者的差评发布后,评论区迅速聚集大量负面评价,对摊主形成了持续的舆论压力。其遗言明确表示“这两天我经历了在我心中的网暴”,说明差评及其引发的连锁反应与其自杀之间存在一定直接的心理关联。因此,发视频者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较高的认定可能性。
再次,对于评论区挑唆者、引导者、煽动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网络暴力中的不同角色,但考虑到普通民众具有盲从心理,大部分人在没有了解事件全貌的情况下随意附和、发表言论,使得网络暴力现象的行为主体也有不特定附和者,一般情况下是起诉恶意推波助澜的、屡教不改的、点赞量比较高的挑唆者、引导者、煽动者,如果还有网络大V煽风点火,更得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司法实践中因为消费者过度评价甚至恶意评价导致经营者自杀的,虽然案例比较少见。但法院一般基于“被害人自我生命做主”原则,认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生命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其自杀行为是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对于侵权人的辱骂、侮辱行为仅作为次要原因或诱因,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通常在 5%—30% 之间,极个别情节恶劣案件可达更高比例。由于此类案件因果关系认定难度大,一般法院会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传播范围、受害人自身过错等因素进行认定。
说了这么多,后续家属可能会收集证据起诉发视频的人甚至那些教唆者,可能这些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即便退一步讲,法院不认定因果关系,也可能会基于人道主义判决几万补偿。
给大家参考一些辱骂、吵架、网暴导致自杀承担责任的案例:
刘学州被网暴自杀案(2025 一审、2025.10 二审维持),百万粉大 V「真话哥」、情感主播「暖心姐姐」就寻亲事件发视频/评论,用「嫌弃养父母」「无度索取」等贬损表述,煽动网民围攻,刘学州 2022.1 服药自杀,最后被判赔合计 5.7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主,含部分维权费用),公开致歉,在因果关系上法院没认定「单条言论直接致死」,而是「众多不当言论积聚」酌定赔偿:
恋人争吵后相互辱骂,女方自杀,法院酌定男方承担10% 赔偿责任。
被告的不当言论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并与受害人自杀身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法院据此酌定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