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精选”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办、政府办于2026年9月22日联合印发,现予以公布。
“吕梁精选”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市域公用品牌“吕梁山土特产”提升为“吕梁精选”。为规范“吕梁精选”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吕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吕梁精选”,是指依托吕梁独特的纬度、海拔、气候、地貌、人文、物产等资源特点,培育发展的特优产业、产品、技艺、遗产、文创等,以“吕梁精选”名称及标识为统一品牌形象,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依法取得授权的主体共同使用的区域公用品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吕梁精选”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的申请、授权、管理。
第四条 申请使用“吕梁精选”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应当是生产于吕梁市区域内的农食产品和非遗文创等。
第五条 “吕梁精选”申请使用的范围包括白酒、杂粮、果蔬、食用菌、生鲜、干果、调味品、饮品、地方美食、文创等十大系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责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吕梁精选”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综合协调、授权管理、政策拟定、宣传推广等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积极做好产品推荐、品牌推广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做好品牌初审、政策落实、营销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使用条件
第七条 申请使用“吕梁精选”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近2年无重大行政处罚、失信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有机旱作·晋品、香港优质“正”印等认证,或通过ISO、HACCP、GAP等国内外先进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中华名小吃”称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未取得上述认证及荣誉但产品经评审确认达到相应标准的,可视为符合本项要求;
(三)具备科技和数智化提升意愿与基础,承诺提升安全标准、开展质量监测、接入并运用溯源系统、植入数智管理,实现品种、品质、品牌和标准化生产,市场化营销全链条提升与增值;
(四)契合市域特优产业,具有明显发展潜力,围绕全市生猪、肉牛、食用菌、杂粮、马铃薯、红枣、核桃、沙棘等主导产业,聚焦市场需求,开展产品研发和生产经营;
(五)支持通过订单收购、入股分红、土地流转、就业稳岗等方式带动本地农户增收的市场主体。评审时结合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模式综合评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
(一)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失信等情形的;
(三)其他不符合品牌申请使用条件的情形。
第四章 授权程序
第九条 “吕梁精选”区域公用品牌采取自愿申请方式,申请程序为:
(一)申请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材料,文化和旅游局、商务局协同参与初审,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
(三)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授权使用;
(四)评审未通过的,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向申请主体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主体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
第十条 品牌授权使用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提前3个月进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重新授权使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授权使用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产品包装上和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使用“吕梁精选”标识;
(二)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市、县两级财政支持,并将相关财政支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支持政策的条件、标准、申请流程向社会公开;
(三)授权使用主体可在展示展销、宣传推广、市场营销、电商培训和智慧农业项目申请等公共服务中开放场景。
第十二条 授权使用主体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免费接入并规范使用“吕梁精选”质量溯源系统,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授权使用产品须规范使用“吕梁精选”标识,不得擅自修改图形、文字、色彩,授权使用主体应当合理展示“吕梁精选”区域公用品牌标识,鼓励将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与企业自有商标搭配展示;
(三)加强产品与服务质量管理, 自觉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接受监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发生质量、服务等问题时应当落实先行赔付制度,积极维护品牌形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和文旅等职能部门对授权使用主体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开展质量抽检、标识使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授权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约行为处理: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连续2次及以上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二)引发负面舆情,对“吕梁精选”区域公用品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经营状况恶化、无法保障授权使用产品正常生产供应的;
(四)标识使用不规范,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售卖“吕梁精选”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资格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经营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十五条 作出撤销授权使用决定前,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向授权使用主体书面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组织听证。撤销授权使用结果应当向社会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授权使用主体发生主体名称变更、主体合并分立、重大股权转让、生产基地重大变更等可能影响“吕梁精选”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条件的事项,须在30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小编:李玫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