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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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当事人以为职业放贷人的规则是2019年《九民纪要》、2020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之后才出现,发生在此之前的放贷行为,就不能按职业放贷认定合同无效。
那么,“职业放贷人”司法解释前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专门就此作出权威解答,最高院民一庭的答复明确:
职业放贷认定并非新创设法律规则,而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整理归纳,并非只有2019年之后才存在职业放贷行为。
从时间线上看,2019年《九民纪要》第53条首次明确职业放贷人的裁判规则,2020年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正式把职业放贷合同无效写入司法解释条文。
但早在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就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2004年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从事经营性放贷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经营性放贷属于特许金融业务,普通个人、机构没有资质,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反复出借资金,本身就属于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九民纪要》只是把司法实践早已适用的裁判标准予以系统化,并非新设违法类型,2016‑2017年司法实践中就已经出现大量认定职业放贷、借款合同无效的生效判例。
据此,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020年司法解释修改之前,同样可以认定出借人构成职业放贷,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属于自始无效,不是从新规出台之后才无效,行为发生当时即归于无效,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赔偿的法律后果。
但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行为效力可以依据旧法评价,不等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可以随意推翻。如果案件在新规出台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当时受证据、裁判尺度限制没有认定职业放贷,一般不能简单拿新的司法政策直接申请再审推翻原有生效判决,这是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要求。
关于合同无效之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最高院答复特别指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但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负有返还义务之时开始计算,并非从借款发生之日直接起算。很多早年借款,当事人一直不知道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诉讼时效不能从几十年前借款交付时起算,这一点对债务人抗辩尤为关键。
实务当中有两类常见误区要避开:
第一,误以为“法不溯及既往”,只要借钱发生在2019年前,就不能提职业放贷抗辩。该抗辩依据的是银行业监管法律、旧合同法等原有法律,并非单纯依据2019年后新出台的纪要、司法解释。
第二,认为只要合同被认定无效,利息全部不用支付。合同无效后并非不用还钱,本金应当返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参照LPR等标准处理,不等于直接免除全部给付义务。
周军律师提醒,判断是否构成职业放贷,看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无资质经营性放贷,不受行为发生在2019年之前的时间限制。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依法提出职业放贷的效力抗辩,并注意把握返还财产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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