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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几年后女方才发现,前夫在婚内曾借他人名义买下一套住房,离婚时对此只字未提。她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北京法院认定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屋归前夫所有,由其向女方支付折价款一百九十余万元。

本文依托北京法院这起生效判例,讲清离婚后发现被隐藏的房产,究竟还能不能分、按什么标准分。

周某静与吴某川于2000年登记结婚,2014年协议离婚,双方没有共同子女。

婚内,吴某川以案外人蒋某的名义买下位于北京某区的一套跃层住房,即一号房屋,房屋登记在蒋某名下,实际由吴某川夫妻占有使用。

周某静此前并不知情。离婚时,双方只对另一套住房作了分割,一号房屋未被提及。

离婚后,周某静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吴某川与蒋某一并诉至法院,主张二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要求蒋某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川与蒋某之间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因一号房屋系周某静与吴某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二人已经离婚,过户到周某静一人名下并不妥当。

生效判决最终确定:蒋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周某静、吴某川名下,转移登记产生的费用由二人负担。吴某川、蒋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此后一号房屋登记为周某静、吴某川共同共有。周某静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屋。

周某静主张,吴某川在离婚时恶意隐瞒借名买房的事实,规避财产分割,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少分或不分,请求判令吴某川支付房屋折价款二百零三万余元及过户税费。

吴某川辩称,房屋是分期付款购买,离婚后还贷的部分不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装修、尾款、还贷等均由案外人蒋某支付,周某静实际还贷远不足一半,不同意支付折价款,也不同意承担税费。

诉讼中,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一号房屋进行评估。以某个价值时点为基准,该房屋单价约每平方米两万零七百余元,总价三百零四万余元。周某静为此支付了鉴定费。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同意房屋归吴某川所有;案外人蒋某另行主张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已向其说明可另行处理。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一号房屋已由生效判决认定为周某静与吴某川共同共有,周某静诉请分割,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均认可房屋归吴某川所有,法院不持异议,吴某川应当向周某静支付折价款。

依照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一号房屋经生效裁判认定为吴某川借名购买,属于其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周某静要求少分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

同时,离婚后由吴某川单独偿还的一号房屋贷款,应当在折价款计算中予以扣除。经核算,自离婚之日至贷款结清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共计十三万余元。

关于税费,按照生效判决应当由双方共同负担,故吴某川还应向周某静支付相应的税费份额;其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一号房屋归吴某川所有;吴某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静房屋折价款一百九十五万七千六百元;并支付税费二万一千八百三十元零七角;驳回周某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第一,未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仍可另行起诉。只要能证明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法院就应当依法分割——时间过去多久,并不构成障碍。

第二,借名买房形成的房产,同样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北京靳双权律师在办理婚姻与房产交叉的案件时发现,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并不等于与夫妻无关;只要借名关系成立、房款来自婚内,该房产就要回到夫妻财产的盘子里算。

第三,隐瞒财产会在折价款上付出代价。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正是据此酌定了折价款,同时把离婚后单独还贷的部分作了扣除。

婚姻家事与房产交织的案件,争议往往不在房子本身,而在房款来源、还贷时点与借名证据的梳理上。这些细节散落在多年的流水与票据里,理不清,主张就落不了地。

北京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代理过大量婚姻家事与房产交叉的案件。离婚协议或判决书没有处理的房产,事后仍可能重新进入分割;难的是证明这套房确属婚内共同财产——这需要把多年的银行流水、还贷记录与借名材料重新串起来。

他是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多年通过电视荧幕普及婚姻房产法律知识;曾获2022年度、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

如果您正为离婚后房产分割、对方隐瞒财产而困扰,可先让团队做一次案件分析与证据梳理,判断这套房能不能重新纳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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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房屋及公司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