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父母留下一套房子。三兄妹当年谈定:房子由弟弟继承,弟弟给两个姐姐各十万元折价款。钱付清了,二姐却反悔,说自己从未放弃继承。弟弟起诉要求过户 —— 法院支持了他。

遗产分割协议 · 房屋折价款 · 房款折抵 · 生效判决 · 继承纠纷

房子是父母婚后一起买下的。二老先后去世后,这套房一直没有过户。

十几年里,谁也没有再提办手续的事;等到弟弟真要办的时候,双方的说法才开始对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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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受聘为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副会长

本 文 看 点

家庭内部谈定的遗产分配方案,只要折价款实际付清,一方事后再反悔,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折价款不一定是现金交付 —— 用另一套房产的购房款折抵,同样构成履行

前一份生效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在后来的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依据

案 件 速 览

案件类型

继承纠纷(遗产分割协议的履行)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 年 12 月 13 日判决)

当事人

原告:方志远(靳双权律师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方惠芳(长女)、方惠敏(次女)

案涉房屋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一套住宅,1996 年 5 月登记于父亲方振国名下

争议焦点

三兄妹当年谈定的分配方案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二姐主张自己从未放弃继承,能否成立

PART 01

案件基本事实

时 间 线

1994 年 1 月 19 日

母亲郑玉兰去世

父母共育有三个子女:长女方惠芳、次女方惠敏、儿子方志远。

1996 年 5 月 18 日

涉案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

这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的住宅,登记在父亲方振国一人名下。

2001 年 8 月 8 日

父亲方振国去世

妻子去世七年之后,方振国也走了。这套登记在他名下的房子,成了遗产。

2001 年 10 月 — 2005 年 5 月

弟弟买下单位的公有住房

方志远以 61857 元,买下单位出售的一套公有住房,2005 年 5 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这套公房后来成了结清折价款的「钱袋子」。

2017 年 4 月 27 日

三兄妹签下《人民调解协议书》

三兄妹与方志远之妻一起,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下协议:父母的房屋由方志远一人继承;公房售出后,售房款在三人之间分配。

2017 年 6 月 6 日

方志远撤回确认协议效力的申请

协议签订后,方志远向法院撤回申请。后经生效判决认定,各方未按该协议履行,协议作废。

2021 年 1 月 5 日

方志远以继承纠纷起诉

他请求判令父母名下的房屋由他一人继承,两个姐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PART 02

双方的主张

各 自 的 说 法

原 告 方志远:三兄妹早已谈定,折价款我已付清

他主张:父母去世后,三兄妹就这套房的继承达成了一致 —— 房屋由他单独继承,他给付两个姐姐各十万元房屋折价款;这笔对价,他已经履行完毕。

二姐所说的「父亲的安排」「居住权补偿」,与本案继承无关;相关事实也已由一份生效判决查明。

被 告 方惠芳(长女):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她同意弟弟的诉求。

被 告 方惠敏(次女):我没有放弃继承,应当依法分割

她不同意。她主张:父亲生前对这套房做过安排 —— 分成四份,弟弟两份,两个姐姐各一份,同时让弟弟把单位分的房子让出来给姐妹俩住。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改变这个安排。

她说,后来弟弟提出把公房按市价卖给她,她回绝了;再后来大姐搬进那套公房,给了她十万元,没有说这是什么钱 —— 她当时以为是不再居住那套房子的补偿。

二十年来,她既没有住父母的房子,也没有住那套公房。她认为,父母房屋的分割并未完成,应当依法分割。

PART 03

那笔折价款是怎么付的

款 项 走 向

二十万元折价款,是用另一套房子结清的

按三兄妹当年商定的份额,弟弟占父母这套房的 50%,两个姐姐各占 25%。弟弟要单独继承,就得把姐姐们那两份折成钱付清 —— 各十万元。

可他当时拿不出这笔现金。他手上值钱的,是单位分的那套公房。

这笔折价款,就从这套公房的房款里出:

房屋交易

弟弟把单位的公房卖给大姐,成交价 350000 元

购房款

大姐付给弟弟 250000 元

折价款

大姐替弟弟,付给二姐 100000 元

款项折抵

弟弟应付大姐的 100000 元,直接在购房款中折抵

这段往事,已被一份生效判决查明

这套公房的买卖后来也起了争执,官司打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三兄妹当年那笔折价款的往来,也一并查清了。

这份判决已经生效,双方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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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参加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节目,现场点评房产纠纷

PART 04

法院的核心裁判观点

三 个 争 议 点

本案的关键,是先把「有没有谈定」和「谈定的事有没有履行」分开看:约定已经履行完毕,事后反悔就失去了基础。

观点一 房子归弟弟、各给十万元 —— 这个约定,法院认可

法院指出,根据生效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三兄妹已经就「父母的房屋由弟弟单独继承」达成一致,两个姐姐也已经收到弟弟给付的对价。

弟弟的给付义务,是通过折抵购房款的方式给付大姐、通过大姐的女儿给付二姐,各十万元 —— 这笔钱已经付清。

因此,各方在本案继承纠纷中,也应当按照已经达成的协议履行。

律 师 提 示

家庭内部谈定的遗产分配方案,只要对价实际付清,就产生约束力。事后主张「当年只是随口一说」「没有书面协议」,改变不了已经履行完毕的约定。

观点二 折价款不一定是现金 —— 用房款折抵,同样是履行

本案中,二姐并没有直接收到弟弟转来的钱:这笔折价款,是大姐替弟弟支付给她的。

二姐说,她收到那十万元时,不知道是什么钱。但款项已经收到、来源清楚,不影响「对价已付」这一事实的认定。

法院据此认定:弟弟向两个姐姐给付房屋折价款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他单独享有父母房屋的份额。

律 师 提 示

折价款的支付方式可以灵活:现金、转账、以房抵款、在购房款里直接折抵都可以,关键是有据可查、能够还原出款项的真实性质。

观点三 「我没有放弃继承」,改变不了已经履行的协议

二姐主张,父亲生前对这套房另有安排,她收到的钱是「不再居住那套公房的补偿」,所以父母的房屋并未真正分割。

针对这一点,生效判决里有一句关键的话:三兄妹已经就弟弟单独继承父母的房屋达成一致,两个姐姐也已收到对价,弟弟已依约履行给付义务。

判决明确:这并不属于「放弃继承」的范畴,各方都应当遵守三方约定。

也就是说,她主张的「父亲的安排」,并不能推翻三兄妹后来自己达成的分配方案。

律 师 提 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归属达成的协议,性质上是「遗产分割协议」,不是「放弃继承」。把两者混为一谈,往往是这类家庭纠纷败诉的原因。

PART 05

最终判决结果

判 决 主 文

判 决

父母名下的房屋由方志远继承所有;方惠芳、方惠敏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方志远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

办 案 律 师

本案中,靳双权律师代理原告方志远。二姐以「从未放弃继承」「十万元不是分割款」抗辩,主张父母的房屋应当重新分割。

律师的应对,是把三兄妹当年的约定、那笔折价款的完整流向,以及在前一份生效判决中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一并摆到法庭上。

父母房屋由方志远单独继承的主张,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靳双权,北京房产纠纷律师。2002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2006 年正式执业,二十年只做房产这一件事。

执业前在大型房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并曾为国内头部房产经纪机构起草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既懂房产交易的行业规则,也熟悉法院的裁判尺度,能提前预判争议焦点和对方的抗辩思路。

经手数千起房产纠纷案件,擅长从协议条款、出资凭证、登记材料这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里找到关键证据,帮当事人把证据链在开庭前搭好。

北京电视台《律师请就位》《第三调解室》节目嘉宾,多次就房产纠纷问题现场点评。

主 要 业 务

借名买房确权与过户,出资购房登记在亲属名下的确权,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履行,房屋确权与析产,生效判决的再审与申诉

以及回迁安置房买卖、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等,只要是和房产有关的疑难问题,都有成熟的处理思路。

靳双权律师团队长期深耕房产纠纷领域,熟悉遗产分割、房产确权与亲属间房产归属类案件的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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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靳双权律师,专注房地产纠纷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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