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时报

“联席成员”或者“准成员国”对于欧盟究竟意味着什么?在欧盟对加拿大发出邀请一个多月后,欧洲舆论依然满脑子的问号。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可能效仿加拿大深化与欧盟关系的消息,又让国际舆论生出这两个国家是否也将寻求成为欧盟“准成员国”的疑问。

按照《欧洲联盟条约》第49条规定,“任何欧洲国家”在满足条件时都可申请入盟,“欧洲”的概念虽然没有明文界定,但一般认为应该符合地理定义,而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显然都在欧洲之外。回顾历史,欧盟与外部国家构建更加紧密的某种“类同盟”关系,大概有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是所谓的“双边路径”模式,这主要指欧盟与瑞士的关系。瑞士周边国家都是欧盟成员国,但奉行“永久中立”政策的瑞士1992年全民公投对加入欧洲经济区投下否决票,从而排除了加入欧盟的可能性。从1972年欧盟前身欧共体与瑞士缔结自贸协定开始,欧盟与瑞士之间通过120余项双边法律文件实现了从人员自由流动、产品标准互认、政府采购、运输、科研、内部安全、庇护、政治合作到创新、文化、教育、统计数据收集协调等领域的全面对接,这是欧盟和第三国之间最庞大的双边条约体系。瑞士在经济方面几乎融入欧盟市场,接受欧盟的规则,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种是“欧洲经济区”模式,涉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三国。三国地位几乎等同于成员国,完全融入欧盟内部市场,享有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便利,在这些领域自动采纳欧盟法律,但是对欧盟立法没有表决权,也受到“欧洲经济区”合作领域的限制,比如被排除在欧盟的共同农业和渔业政策、关税同盟等之外。

第三种是“后脱欧”模式,涉及英国“脱欧”后的制度性安排。双方通过《英欧贸易合作协定》保证了商品在零关税、零配额条件下实现自由贸易。但英国不再属于欧洲经济区,不是欧盟内部市场的一部分,服务业尤其是英国擅长的金融服务以及人员自由流动等领域受到边界限制。

第四种模式涉及欧洲的一些“迷你国家”,比如圣马力诺、安道尔、摩纳哥、梵蒂冈等。欧盟通过多种双边协议,与这些小国事实上实现了货币和关税同盟等领域性合作。

另外,欧盟与候选国中的土耳其之间又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关系模式。土耳其1963年就与欧共体(欧盟前身)签订了《关联协议》,1999年正式获得候选国地位,1995年两者成立关税同盟,2005年启动入盟谈判。但自2018年以来,欧盟因双方基本理念渐行渐远而“冻结”了相关谈判。不少分析认为,土耳其在短期内加入欧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不过,鉴于土耳其在地缘政治和北约中的重要性,在解决欧洲难民和非法移民问题中的枢纽性地位,以及与欧盟的经济嵌合性等,欧盟与土耳其还是保持了密切的“特殊关系”。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看出,欧盟与第三方国家建立特殊关系的前提基本包括两点:其一,建立特殊紧密关系的着眼点首先是在经贸领域;其二,这些国家在空间上都是欧洲内部或邻近国家,或者至少在地理意义上有欧洲领土的国家。这两个前提既是为了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而规避了政治或军事同盟等“高政治”领域,又因空间相邻而规避了地缘政治意义上不必要的联想。

至于欧盟与非欧洲国家之间建立类似成员国的特殊紧密关系,这种情况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这也正是欧盟寻求让加拿大成为“联席成员”或“准成员国”引发热议的一大原因。除了北美地区的加拿大,远在南太平洋的澳大利亚、新西兰乃至东亚的韩国、日本等,都成为西方媒体和智库讨论的欧盟“联席成员”或“准成员国”的潜在对象,这就不免令人诧异了。

二战结束后,法德意荷比卢等6个欧洲国家把当时重要的战争物资煤钢等拿出来联营,以消解战争的威胁,逐步走向欧洲联合和一体化的道路,经过40多年发展为欧盟。也就是说,欧盟成立的初衷之一就是“和平”。但如果这个区域一体化实践超出国际社会默认的空间范围,发展到欧洲以外,将会引发怎样的观感和反应?比如目前关于加拿大乃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成为欧盟“准成员国”的讨论,很可能令人联想起所谓的“价值观联盟”甚至军事联盟。这样一来,有关在欧洲范围之外发展“联席成员”或“准成员国”的设想,或已超出欧盟的初衷。(作者是上海外国语大学欧洲研究所执行所长、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