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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为拒绝加班

遭到公司辞退

法院会怎么判?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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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郑某与涉事公司在2021年7月5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郑某未按其所在公司的安排在18:00—20:00工作,公司以多次违纪、提前离岗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涉事公司应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818.78元。

公司不服上诉称,郑某在2024年5月9日、5月11日、5月12日、5月13日,四次未按项目排班班次要求出勤,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出现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擅离职守、怠慢工作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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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公司依据《管理规范》,可对违纪雇员作辞退处理,且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郑某在一个月内已出现4次一般违纪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郑某每日工作时间实际已超过8小时,其未按照公司的安排在18:00—20:00工作,郑某的行为实际是拒绝在18:00-20:00期间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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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双方劳动合同亦约定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在郑某拒绝加班的情况下,公司以郑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能举证证明加班具有法定必须执行的紧急事由,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拒绝过加班吗?

来源:浙工之家等

值班编校:张鹏晨、徐贵保

值班二审:刘星

值班编委:黄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