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旅客托运的新购行李箱提取时发现多处磕碰磨损,要求航司按全新购置价599元全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航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行李箱仅外观受损未丧失使用功能,按全新价全额赔偿缺乏依据,酌情判令赔偿150元。
张先生乘坐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回北京,并办理行李箱托运手续。该行李箱系张先生新购置,购买价格599元。航班抵达北京首都机场后,张先生提取托运行李时发现行李箱存在多处磕碰、磨损,随即向某航空公司行李查询处提出异议,某航空公司出具《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载明行李箱刮痕程度为轻微。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某航空公司提出赔付50元现金或100元电子券的处理方案,张先生对这个处理方案的现金部分不予接受。张先生向12326民航服务监督平台投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某航空公司按照行李箱全新购置价全额赔偿599元。被告某航空公司辩称,张先生无法充分证明磨损系发生于本次托运过程中;托运行李搬运产生轻微磨损属于常见现象,旅客可自行使用保护套、包装服务防护;案涉行李箱仅外观轻微磨损,未影响使用功能,不应按全新价格全额赔偿。
顺义法院认为,结合现场申报记录、照片、投诉记录,可以认定行李箱磕碰磨损发生在案涉航班托运期间,某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行李箱仅外观受损,并未丧失使用功能,张先生要求按全新购买价格全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结合行李箱受损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令某航空公司赔偿张先生合理损失150元,驳回张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本案明确了航空托运行李损坏赔偿的核心裁判规则: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而非简单以购置价格作为赔付标准。对于行李箱外观轻微磨损但未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形,旅客主张按全新购置价全额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结合受损程度、使用年限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体现了损失填补原则在航空运输纠纷中的准确适用。同时,本案对旅客维权具有重要提示作用。一方面,旅客在提取行李时应第一时间检查外观,当场提出异议并留存《行李运输事故记录》、照片等证据,以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旅客在索赔时应合理评估损失范围,避免因诉求过高导致诉讼成本增加且难以获得支持,理性维权更有利于高效解决纠纷。此外,高价值物品建议随身携带,贵重行李可通过声明价值并支付附加费,或购买行李保险等方式提前防范风险,实现风险分担。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