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抗战生命线” 被质疑圈地收费,很多人第一反应抛出一个尖锐问题:属于全体国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景区有权设置收费项目吗?
舆论迅速分裂成两方。一方观点:二十四道拐是抗战文物,是民族共同遗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凭什么要花钱才能看?文物不能拿来做生意,圈地收费本身就是违规。另一方观点:文物保护要花钱,路面监测、安防巡查、文物修缮都有成本,通过配套服务收费反哺保护,合情合理。
读到这里,不妨先停下来思考:如果站在法律的标尺下,你会支持哪一方?
法律判断的第一步,不是站队,而是分清:收费收的是什么,限制的是什么。
先梳理案件基础事实,
二十四道拐抗战公路,始建于 1927 年,是史迪威公路标志性路段,属于第一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为国家 4A 级景区。 2018 年起,原二十四道拐公路不再对社会机动车开放通行。为保障社会车辆通行,当地另新建 6 公里的 320 国道主线。老公路封闭机动车,核心目的是防止车辆碾压、破坏文物本体。 2026 年 10 月 1 日,博主发布视频质疑景区圈地收费,全网传播。10 月 2 日当地文旅局发布官方通报:
核定门票60元\人次,对应展馆、观景台参观体验;50 元观光车票,属于景区内部交通有偿服务,游客自愿选购;
游客可不购买观光车票,免费步行进入二十四道拐原址;
当前展馆改造升级,景区现阶段免收门票;
全部收费项目,已在游客中心、入口处公示。
这里就是本次争议最核心的法律误区:参观文物原址 ≠ 进入展馆、乘坐观光车。
门票、观光车费,是配套服务对价,不是踏入文物遗址的准入门槛。
我们先从文物所有权说起。 依据《文物保护法》,古遗址、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权属于国家。二十四道拐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归国家,归全体人民共有。
很多人由此推导:既然是国家文物,就不能收费。这个推论在法律上并不完整。 文物所有权≠免费全包。国家拥有文物本体,但文物的日常保护、监测、安防、环境维护,都需要持续投入资金。《文物保护法》并不禁止文物保护单位在不损害文物本体、不限制公众瞻仰权利的前提下,开展合理的经营性配套服务,经营收入可以用于文物保护。
法律在这里划下一条刚性红线:不得将参观文物本体设置为强制付费项目。 翻译成人话:法律允许景区卖观光车票、展馆参观票这类增值配套服务;但不能直接封锁步行通道,强制要求游客买票,才能靠近、瞻仰文物本身。 如果景区禁止免费步行,想要看二十四道拐原址必须购票,就属于把文物瞻仰权捆绑收费,涉嫌违反文物保护的公共属性要求。但本案通报明确,游客可以免费步行进入原址,收费项目仅限于代步交通、展馆体验。这是本案合规判断的关键。
接下来,我们回应双方网友的法律层面质疑。 先回应反对收费一方的核心疑问:既然文物国有,保护经费为什么不能全部由财政承担? 我国文物保护实行财政保障为主、多元补充的机制。全国国保文物数量庞大,财政资金有限,难以覆盖全部文物点位的运维开支。法律允许配套经营性收入作为补充,用于文物养护。 但同时有硬性约束:经营性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文物保护,不能简单作为运营方的经营利润。如果配套收费资金没有投入文物保护,仅用于商业盈利,即便形式上公示收费,也会违背《文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再回应支持收费一方的观点:文物养护需要成本,收费理所应当。 这句话有前提限制。普通商业景区和国保文物景区,法律定位完全不同。 普通商业景区,土地、设施由企业投资,遵循市场定价逻辑;但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承载爱国主义教育、历史纪念的公共职能,属于公共文化资源。它的运营,公共属性优先级高于商业属性。 哪怕配套服务可以收费,运营方也负有法定的义务:收费项目必须公示、保障基础参观通道免费、资金流向接受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不能以文物保护为名,无限扩大收费范围。
商业配套可以收费,但国保文物的首要法定职责,是公共纪念与文物保存,不是盈利创收。
两个对比问题,帮大家看懂法律边界: 问题一:为保护古道路面,禁止机动车驶入,新建公路供车辆通行;游客可以免费步行参观古道,观光车、展馆单独收费。这种模式,是否属于违法圈地收费? 问题二:国保遗址直接封堵步行入口,任何人想要亲眼观看遗迹,必须购票,不买票禁止靠近。这是否触碰法律红线?
两个场景,就是本次舆论争议的法律分水岭。 公众愤怒的根源,不在于观光车、展馆收费本身。大家真正担心的法律风险是:公共文物的基础参观权,会不会被商业运营逐步压缩,最终只有付费才能瞻仰历史遗迹。这份担忧,具备现实法律层面的讨论价值。
公众争议的本质,不是该不该收钱,而是会不会被剥夺免费瞻仰文物的权利。
当地文旅局在通报中也明确,接受社会监督,后续将优化景区管理。这件事,也给所有文物保护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启示: 文物保护与公众参观权,不是法律上的对立关系。 《文物保护法》立法目的有两层:一是保护文物本体,防止损毁;二是传承历史文化,保障公众接触、了解文物的权利。 封闭机动车通行,是履行保护文物的法定义务;保留免费步行参观通道,是保障公众公共文化权益。二者缺一不可。
全国海量不可移动文物,维护成本巨大,单纯依靠财政拨款难以全覆盖。 但法律给公共文物划定底线:公共属性优先,商业配套只能作为补充。所有经营性收费,必须公开、接受监管,一旦商业盈利压倒文物保护、公共纪念的法定职能,就会触碰法律与公共利益的双重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