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情侣恋爱期间的大额资金往来,究竟是无偿赠与、劳动报酬,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的裁判文书。法院推翻了一审原判,依法改判女方返还男方14万元款项,厘清了婚恋期间大额转账的司法认定标准。

据悉,2023年11月,男子夏某与女子高某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曾磋商婚嫁事宜,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期间,夏某多次向高某转账,还通过他人间接转账8万元,同时为高某购置各类生活用品。后续二人恋情终止,双方因款项返还产生纠纷。

夏某一纸诉状诉至兴平市人民法院,要求高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款项23万余元及利息。对此,高某辩称,部分款项系其担任夏某公司财务的劳动报酬,其余为恋爱期间日常无偿赠与,无需返还。一审法院采信其抗辩,认定夏某无法证明涉案款项为彩礼或附条件赠与,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新证据,证明案涉大额转账并非工资报酬,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小额特殊寓意转账属于情侣日常情感赠与,但夏某给付的大额款项,远超普通恋爱消费范畴,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特征。同时,高某主张涉案款项为劳动报酬,却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薪资标准及工作内容,该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结合双方曾共同生活、存在部分共同消费的事实,扣除高某此前向夏某的转账款项后,最终认定高某需返还大额赠与款项共计14万元。同时,对于双方日常生活用品支出、夏某母亲转账款项等,依法不予支持返还。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高某30日内返还夏某14万元,同时对双方诉讼费用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