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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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纠纷中,很多债权人为了提升回款效率,会将借款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该文书最大优势是无需经过繁琐诉讼程序,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备高效、便捷的执行优势。

那么,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利率超过法定标准,法院可以依法调减吗?

典型案例《国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公证债权文书,借款人如果未按约履行义务,无需经诉讼程序就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能提高效率。但是,如公证债权文书所载明的利率超出法定利率上限,超过的部分利息无效。借款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调减利率。

法院认为,

虽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不同,且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计融资成本的最高限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金融应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资金这一生产要素在各产业和企业之间良性流动,并分享实体经济发展中创造的价值。如果金融服务分享的剩余价值过高,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有悖于金融服务的根本。

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故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的司法指导意见精神。故北京二中院在执行程序中,对(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366号公证书中载明的债务重组收益、违约金等费用超过24%的部分进行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简析】

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利率、综合费用超出法定司法保护上限的,超出部分自始无效,法院不得纳入强制执行范围。即便双方自愿约定、公证处予以公证,违法高息约定也不受法律保护。

简言之:公证管程序效力,法院管实体合法性;高息约定不因公证合法化。

实务关键:哪些费用需要合并计算、统一受限?

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再单独审查单一利息,而是合并全部资金成本统一核算年化利率。包含:常规利息、复利、逾期罚息、违约金、服务费、管理费、债务重组收益等所有变相收费。

只要上述费用叠加后,整体年化利率突破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一律无效,被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全额调减、不予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公证不等于合法,超标利息无效,当事人可以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法院有权、也应当依法调减,对超出法定上限部分不予执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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