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如何区分“专业技术培训”与“职业培训(岗前培训)”?

「法律解答」

本问题涉及到,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换而言之,涉及到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培训后能否随时离职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

岗前培训(职业培训)系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具备岗位基本履职能力而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管理责任。涉及企业文化宣导、规章制度学习、基础操作流程、安全生产规范、通用话术或系统操作等,旨在使新员工快速达到上岗基准线。

专业技术培训:系用人单位基于特定业务发展需求,主动投资以提升劳动者在某一专业领域的高阶技能或稀缺资质。旨在获得同行业竞争优势或获取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证书,具有显著的“资本性投资”属性。

可见,前者具有职业门槛准入的特征,保证和保障劳动者上岗后能满足岗位工作的基本技能要求、职业操守以及安全规范等要求,以便操作工具、接待客户。而后者则是让劳动者会获得区别于其他劳动者或区别于同业竞争者优势的专项能力,最终以提高用人单位生产效益为根本目的。

故立法者认为,基于后者,劳动者获得了更强的职业竞争力,为了避免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投资流失,故劳动法允许用人单位与这部分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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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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