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建设工程纠纷中,经常出现三方维权冲突: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而作为签约主体的总包承包人,后续又想另行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那么,实际施工人已起诉发包人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再起诉?
最高院在《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诉沈阳瑞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实际施工人虽然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不排除或者限制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即使实际施工人已起诉发包人,承包人仍有权起诉发包人。
最高院认为,
鑫华公司系《沈阳瑞家置业二期项目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签约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该公司有权依据上述施工合同提起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外人詹济明是否挂靠鑫华公司实际施工,属于鑫华公司与詹济明之间的内部关系,有待实体审理予以查明,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未审先定存在不当。
即便詹济明与鑫华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鑫华公司也有权作为合同约定的承包主体向发包人瑞家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虽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该条规定并未排除或者限制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因此,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长达四年之久后,作出鑫华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的认定,裁定驳回该公司起诉,于法无据,存在严重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裁判观点简析】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不排斥、不剥夺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起诉发包人的诉讼权利,二者诉讼主体、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完全不同,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复起诉。
从法律逻辑来看,二者属于两层独立法律关系: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是合同相对方,享有完整工程款债权;
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实际施工人依据司法解释享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特殊权利。
简言之: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权利是法律赋予的“突破权利”,而承包人的起诉权利是原生合同权利,前者不能吞并、替代后者。因此,即便实际施工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承包人依然有权另行起诉。
周军律师提醒,作为合同相对方,即使实际施工人已起诉发包人,承包人依然可以独立起诉发包人,主张完整工程款及违约损失,诉讼权利受法律完整保护。在建工纠纷维权中,承包人应当积极行使原生合同权利,通过合法诉讼途径完整主张自身工程款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