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办结一起农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农户因赊购化肥、种子、农药拖欠货款引发争议,历经一、二审审理,最终在执行阶段经法官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矛盾实质性化解。
据了解,2025年3月,农户张某从某农资商店赊购化肥、种子、农药,出具借条约定秋收后支付货款,后续又多次赊购农药,两笔货款合计1711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农资商店多次催要无果,向永吉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张某辩称自己没有在货单上签字,不认可交易事实,同时主张所购农资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农作物减产,拒绝支付货款。农资商店提交送货证人证言、交易记录以及催款通话录音,佐证货物已实际交付。张某主张农资存在质量问题,却未能提交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判决张某支付全部货款。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张某依旧没有按期履行,农资商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调查了解到,张某并非刻意拒不还钱,而是家庭经济困难,一次性全额给付压力较大。为避免简单强制执行激化矛盾,法官多次组织沟通协调,向申请执行人说明被执行人实际处境。考虑双方多年相识,农资商店作出让步,同意减免部分货款。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于2026年10月前一次性给付1300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圆满了结。
法官表示,广大农户及市场主体在进行农资采购、商事交易时,要妥善保管供货单据、收据等书面凭证,发生纠纷时这些材料是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如果怀疑购买的农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应当及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鉴定,固定相关证据,不要仅凭口头陈述主张权益。遇到矛盾纠纷,不要消极回避,优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吉报江城发布
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荟羽
责编 张添奥
二审 丁美佳
终审 李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