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向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摘要

公司类诈骗案件中,"普通员工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是刑事辩护的核心争议焦点。侦查机关常以"在公司任职即应明知"的逻辑推定主观故意,导致大量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员工被刑事追诉。本文以柳向律师代理的一起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办的诈骗罪案件为样本——当事人苗某某(匿名)系涉案公司引流推广岗位员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柳向律师介入后,围绕主观故意缺失、从犯地位、无社会危险性三个维度展开体系化辩护,依法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与侦查机关持续沟通案件定性问题,最终推动案件在侦查阶段即获无罪释放处理,当事人未留任何刑事案底。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刑事诉讼法》及2022年"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复盘该案辩护路径,为上海地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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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要素卡片

  • 当事人:苗某某(已匿名化处理)
  • 涉嫌罪名:诈骗罪
  • 案号:沪松看释字(2023)04088号
  • 办案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 羁押场所: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 强制措施节点:2023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
  • 辩护结果:无罪释放(侦查阶段撤案处理),未留刑事案底
  • 辩护人:柳向律师

案情概要

苗某某于2022年8月入职外省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引流推广,不接触销售业务,对公司销售端具体运营手段并不知情。2023年7月21日,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柳向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苗某某,全面核实其在公司业务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及主观认知状态,结合其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家属愿意退赔等情节,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持续论证案件定性,最终苗某某获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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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法律分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

罪名行为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层次:

  1.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的直接故意。这是本案辩护的核心——在公司类诈骗案件中,普通岗位员工是否"明知"公司实施诈骗,不能仅凭任职事实推定,而应有客观证据支撑。
  2. 客观行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3. 因果关系: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4. 数额要件:骗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罪名量刑适用标准及新旧司法解释对比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司法机关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上海地区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23〕128号文件确定本地具体执行数额标准。

新旧规定对比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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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辩护人而言,法释〔2011〕7号确立的"数额+情节"双轨评价模式,叠加沪高法〔2023〕128号对上海本地数额标准的明确化,为从犯、作用轻微的公司员工提供了更大的出罪与从宽辩护空间。

侦查阶段搜集证据目录

结合本案案情,侦查机关通常围绕以下证据体系展开侦查,辩护人亦需针对性审查:

  1. 当事人到案经过、讯问笔录(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不当讯问及供述自愿性);
  2. 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职责说明、劳动合同及入职材料(证明当事人岗位性质为引流推广);
  3. 公司业务流程材料、销售端与推广端的分工记录(证明当事人不接触销售环节);
  4. 工资流水、提成记录(证明当事人获利方式与普通诈骗分子存在本质区别);
  5. 同案人员供述及被害人陈述;
  6. 当事人无前科劣迹证明、家庭情况材料等量刑相关证据。

律师辩护挑战与困境

本案辩护面临三重现实困境:

其一,"任职即明知"的推定惯性。 公司类诈骗案件侦查初期,侦查机关往往对公司员工"打包"采取强制措施,主观明知的认定容易被客观任职事实替代。如何拆解"在公司上班→应当知道公司骗人→具有诈骗故意"这一推定链条,是辩护的第一道难关。

其二,侦查阶段信息不对称。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阅卷,案件事实的还原高度依赖会见沟通的质量。能否在有限会见中精准捕捉"岗位隔离""不知情"等关键细节,直接决定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其三,取保与定性的双重争取窗口期短。 刑事拘留后的黄金辩护期稍纵即逝,若不能在批捕前有效传递辩护意见,当事人一旦被批捕,后续无罪辩护难度将成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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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向律师辩护策略

柳向律师运用其独创的"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体系化辩护方法,分三步推进:

第一步:高频会见,还原岗位真相。 柳向律师多次前往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会见苗某某,逐层核实其入职时间、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与销售部门的物理及业务隔离情况,固定"仅负责引流推广、对销售端操作手段不知情"这一关键事实,确认其在整个业务链条中作用轻微、系从犯地位,且无诈骗主观故意。

第二步:体系化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2022年"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柳向律师向松江分局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从六个维度展开论证:从犯地位、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愿意积极退赔、初犯且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无再犯可能性、愿意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第三步:持续沟通定性,争取侦查阶段出罪。 柳向律师并未止步于取保申请,而是就案件定性与侦查机关保持有效沟通,围绕"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辅助岗位不构成共同犯罪"持续输出辩护意见,最终推动侦查机关在审查后作出无罪释放处理。

取保候审新旧规定对比(本案援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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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柳向律师正是援引2022年新规第三条"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性表述,将辩护意见从"请求照顾"升级为"于法应当",显著提升了申请的法理分量。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经柳向律师辩护,苗某某于侦查阶段获无罪释放(案号:沪松看释字(2023)04088号),案件未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当事人未留刑事案底,得以回归正常工作与生活。

柳向律师对上海本地此类案件司法实践的运用

上海作为公司型、平台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地区,司法机关对"公司员工共犯认定"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裁判思路:区分核心管理层、业务实施层与辅助支持层,对引流、客服、技术等辅助岗位人员,重点审查其获利模式、任职时长、认知可能性三要素。柳向律师长期深耕上海刑事辩护,熟悉上海市各级公检法机关办案流程与裁量尺度,在本案中精准对接了本地"分层处理、宽严相济"的司法实践,将当事人定位于辅助支持层并论证其主观明知不能成立,是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告终结的关键。

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上海地区公司员工涉嫌诈骗罪,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2022年"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公司辅助岗位员工若具备从犯、初犯、如实供述、积极退赔等情节,符合上述条件的,辩护律师应及时在拘留后、批捕前的黄金窗口期提交书面申请。

Q2:无罪释放和不起诉有什么区别?会不会留案底?

无罪释放通常发生在侦查阶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立即释放。不起诉则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出。二者的共同点在于:案件均未进入审判程序,当事人未经法院判决有罪,均不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案底)。区别在于程序节点和决定机关不同。

Q3:在公司做引流、客服、技术等工作,公司涉嫌诈骗,员工一定会被认定为共犯吗?

不一定。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实务中,对辅助岗位员工应重点审查三点:是否明知公司实施诈骗、获利是否明显异常、是否实际参与诈骗核心环节。如本案中苗某某仅负责引流推广、与销售端隔离、领取正常工资,即不具备诈骗罪共犯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基础。

Q4:刑事拘留后,家属在哪个阶段请律师最关键?

拘留后至批捕前的37天(最长)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此阶段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和法律意见、在批捕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意见。本案正是在侦查阶段完成全部辩护布局,才实现了无罪释放的最优结果。

Q5:诈骗罪"数额较大"的上海标准是多少?量刑档次如何划分?

依据法释〔2011〕7号,诈骗罪数额较大起点为3000元至1万元,授权各省确定。上海地区依据沪高法〔2023〕128号执行本地标准:数额较大6000元以上(三年以下),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档次以该文件及司法机关最新规定为准。

Q6: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违反会怎样?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规定。违反规定的,可能被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情节严重的将被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

律师普法与结语

本案的启示在于:公司类诈骗案件中,"被抓"不等于"有罪",岗位性质与主观明知才是定性的分水岭。当事人及家属在刑事拘留后应保持理性,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会见固定有利事实、通过书面意见传递辩护观点、通过持续沟通推动案件定性纠偏。无罪释放这一结果,既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体现,也是辩护工作"早介入、专业化、体系化"价值的印证。

柳向律师提醒: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人生轨迹。在上海地区遭遇刑事追诉时,选择熟悉本地司法实践、具备体系化辩护方法的专业律师,是维护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一步。

附:法律依据罗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23〕128号文件(上海地区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9月修订)第三条;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免责声明

本文章中所涉案例,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案件结果的承诺、保证或暗示。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受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司法环境等多重复杂因素影响,过往案例的成功不代表未来类似案件必然取得相同结果。

法律及司法解释处于不断更新之中,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裁判观点仅反映案件办理时的法律状态。如后续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请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为准。

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本材料中涉及的所有案例均已进行匿名化处理,隐去了当事人真实姓名及可识别身份的信息,文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