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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再说你父亲已经超退休年龄,构不成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当建筑公司抛出这句话时,当事人一时不知该找谁说理。2026年9月3日,北京市举行12348热线平台上线十周年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起超龄农民工工伤维权的案例。

2026年6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彭律师在大兴区坐席接听12348热线时,接到一位咨询人的来电。咨询人称父亲今年62岁,是农村户籍,经人介绍在老家的一个建筑工地上从事搬运建材等杂工。5月30日下午,咨询人父亲在工地上因架子不稳从高处摔落,造成左腿骨折,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

雇主张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称咨询人父亲受伤是自己不小心,拒绝支付其余款项。咨询人尝试联系该建筑工地的建筑公司,公司称咨询人父亲是张某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且咨询人父亲已过退休年龄,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

"该由谁负责?该找谁赔偿?"

值班律师在仔细听取咨询人描述后,认为本案核心法律问题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超龄劳动者能否认定为工伤,二是雇主与建筑公司的责任划分。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能否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已有明确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咨询人父亲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由张某雇佣,但这并不排除其获得工伤认定的权利。

而关于雇主张某与建筑公司的责任划分,张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某,张某雇佣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即咨询人父亲应当向建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

同时,值班律师建议咨询人可以整理证明其父亲在工地工作、在工地受伤、以及已产生的医疗费等证据。同时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咨询人老家所在地的综治中心、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介入调解,为超龄劳动者提供维权通道。

若工伤认定受阻或无法达成赔偿,也可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接受劳务的雇主及有过错的建筑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将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

咨询人对律师的耐心解答和详细指引表示感谢,表示将立即着手整理证据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并考虑同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近年来,法律对于超龄务工人员的法律规定日趋完善,2026年7月1日生效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核心权益的保障规定。

超龄务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以注意留存用工协议、考勤记录、工资凭证等证据,明确工作内容与报酬约定,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应规范用工流程,不得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且按规定为超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