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窃犯罪案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涉案财物被当场查获、未造成实质性财产损失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且系初犯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2025年,被告人罗某(化名,男,52岁,广西某市人,曾从事金矿务工)为赚取好处费,得知某金矿有投资开发机会后,联想到自身曾在该金矿务工的经历,遂产生盗窃矿区已开采矿石的念头。

某日上午,罗某前往该金矿,发现两块含金量较高的大金矿石后,因自身车辆无法装载,便下山联系同案人员驾驶大型货车前往装运。当日凌晨,罗某等人将矿石装载完毕后驾车下山,途中被矿区管理员当场拦下并报警,涉案矿石被当场查获。

案发后,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罗某自侦查阶段至庭审过程中始终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签署了具结书,自愿主动缴纳罚金。罗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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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提出以下量刑辩护意见:

第一,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罗某自侦查阶段至庭审过程中始终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主动缴纳罚金。

第三,涉案矿石被当场查获,未脱离被害人掌控,未造成实质性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四,罗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一贯遵纪守法,人身危险性较低,对其适用缓刑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对罗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盗窃罪中自首、认罪认罚与缓刑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即便盗窃行为涉案金额较大,只要具备自首、认罪认罚、未造成实质损失等情节,仍可争取缓刑。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涉案财物被当场查获、未造成实质性财产损失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对于具有上述从宽情节且系初犯的被告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