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上班前在单位门外摔伤,是工伤吗?

「法律解答」

需要看摔伤的具体原因。

上班路上能认定工伤的,通常只有下列一种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可见,上下班途中与交通事故是认定工伤的必备要素。这就意味着,倘若该摔伤是交通事故导致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那么就可以认定工伤。

例如张三为了避让突如其来的车辆导致摔伤的,经查张三是正常走路,机动车属于未停车观察,此时张三就可以认定工伤。

另外,交通事故根据参与主体可以分为:单方交通事故、双方交通事故以及多方交通事故。

交警接警之后到达现场,经过询问当事人、勘验、鉴定、查询监控等搜集证据后,最终出具的文书分为三种: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事故证明书、交通责任认定书。

事故证明书是单方交通事故中出具较为多见的一种文书,表明事故现场可能遭到了破坏,或交警依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责任归属,或此等情况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能否认定工伤需要分情况予以处理。

例如该事故只有劳动者一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的摔伤是由其他原因所造成的,且劳动者没有作出合理解释,那么可以认定劳动者负主要责任。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于单方事故而言,由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单方的,对受伤(亡)职工来说举证责任要严于多方事故,因“其它承担主要责任主体”不明,对提出工伤认定一方的举证责任在没有其它原因力影响之下,行为人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双(多)方事故而言,参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责任承担,并结合行为人有无酒驾、逃逸、车证是否完备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参考案例:(2016)苏8602行初1501号

原告不论在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还是在本案行政程序中均未提出任何事故相对方,故其受伤不属于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被告浦东人社局认为原告本次申请工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参考案例:(2018)沪0115行初236号

这就意味着,倘若劳动者上班路上摔伤是自己原因造成摔倒的,法院不支持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肖某8:00上班,7:55摔伤,具备了在工作时间前后这一条件,但是先不论校门通道口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单就事故发生原因看,走路去上班这一行为并非从事与教学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肖某事发时的上班意图十分明确,其从家中出发行至学校内的途中,均应属于上班途中,但其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所致,且摔伤系本人不慎所致,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肖某在上班途中意外摔倒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来源: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山东高法

声明: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本人发表文章时的观点,不视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鉴于劳动争议、各类纠纷案件性质特殊,每个地方有各自规则,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律师,谨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点击关注不迷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电子邮箱:starylight_cn@163.com

个人微信号:starylawyer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