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农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阶段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既依法维护农资经营者合法权益,也兼顾农户实际困难,实现案结事了。

2025年3月,农户张某在当地一家农资商店赊购化肥、种子、农药,先后累计产生货款17110元,双方约定秋收后结清款项。还款期限届满,张某迟迟没有支付货款,农资商店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永吉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以自己未在货单签字、农资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减产为由拒绝给付货款。农资商店向法庭提交证人证言、交易记录以及催款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买卖真实发生、货品已实际交付。而张某未能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等有效证据,佐证农资存在质量缺陷以及减产与农资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给付全部货款,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履行义务,农资商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了解得知,张某并非主观恶意拖欠,而是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一次性足额给付存在现实压力。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开展多轮沟通,向申请执行人讲明被执行人的实际处境。考虑双方多年相识,农资商店作出让步,同意减免部分款项。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张某于2026年10月前一次性给付13000元,农资商店撤回执行申请,这起涉农货款纠纷圆满落幕。

法官表示,在农资交易中要妥善保管供货单据、收据等交易凭证,一旦发生纠纷,相关材料是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如果怀疑农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固定证据,不能仅凭口头陈述主张权利。遇到矛盾纠纷不要消极回避,可以优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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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荟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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