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涉开设赌场犯罪案件中,对于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具有多重从宽情节且具备回归社会条件的被告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小宾(化名),男,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小宾明知某网站为赌博网站,仍在该网站注册成为代理,通过社交平台分享赌博链接牟利。小宾仅为赌博网站的底层代理,未参与网站的运营管理,仅负责分享链接,作用较小。小宾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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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了案件情况,认为小宾虽然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犯等多重从宽情节,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小宾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小宾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小宾仅为赌博网站的底层代理,未参与网站的运营管理,仅负责分享链接,作用较小。

第三,被告人小宾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小宾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

第四,被告人小宾系在校学生,具有较好的改造基础和回归社会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其继续学业、回归社会,符合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处小宾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涉开设赌场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开设赌场罪案件时,应当充分运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规定,结合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犯地位等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