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酝酿了数年之久的《律师法》修订工作,终于迎来了全国人常委会正式通过,这意味着,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经过2001年第一次修正、2007修订、2012第二次修正、2017年第三次修正后,经过本次第四次修正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今日,围绕本次《律师法》几点主要修改内容,媒体纷纷解读,不少法律人士都很关注。其中大多数人关注的,主要有三点,一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正式列入了法律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规定”);二是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正式列入了法律规定;三是公职人员离开公职后从事律师行业工作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增加了一款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遵守公务员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

目前,尚未看到关于此条法律规定的权威解读,网上所谓的各种“解读”不过都是个人观点。不过,这个规定的此次专门设立,事关很多体制内人员的职业规划,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

此次修改,无疑是会为今后加强对公职人员离职后从事律师行业工作,设置了从业约束的法律依据。此前,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两高一部”的相关规定已作出约束,媒体的普遍解读为,旨在防范“司法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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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法条的关注点有二

具体而言,对于此法条,人们关心之一是,此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究竟只是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员,还是“等”的含义是包括所有的公职人员。

因为,法条中的“等”,包含了列举已尽和列举未尽两个意思,往往需要结合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尤其是后续的实施条例等来判断是否旨在为行业管理、执法司法留出空间。

不过,网上的主流观点认为,《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的“等单位”,通常理解为除列举的单位外,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与律师业务相关单位,并不是包括了所有的公职单位。

对于此法条,人们关心之二是,“应当遵守公务员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是什么规定?

目前而言,对于公职人员辞职或是退休后从事或律所工作的,设有专门规定的就是针对法官、检察官的,有的地方通过单位规定的方式延展到了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甚至包括了法院、检察院的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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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于2021年9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适用于从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情形。

具体而言

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3、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4、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不过,这个规定在现实执行层面,也存在着一些制度落实的衔接问题。例如,退休人员如何将“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很多地方的答复是,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先例。

2017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其中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否违反上述规定,由其原单位认定。省级以上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

以上规定,是跟《公务员法》第107条的规定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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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下个人看法

法律规定通常只是笼统规定,根据实施惯例,法律规定一旦修改,特别是确立了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之后必然会通过行业内施行的相关行业规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个人认为,《律师法》此次专门设置公职人员离职从事律师行业工作的专门限制,说明今后公职人员离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从严管理的趋势已经确立。至于法条中的模糊规定,实际上是为行业管理预留了很大的管理空间,无论是从限制人员的范围,还是从业的条件要求。

国家推行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来,很多体制内的人员在通过了法考之后,很多人将从事律师行业纷纷当成了人生的备选职业。众多的公职人员动不动就抱着大不了干律师的想法,是不利于队伍稳定的。

随着现在律师从业人员已经逼近百万人的规模,一是不再需要为公职人员从事律师提供鼓励的窗口,二是现在面临着清理行业竞争环境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公职人员“旋转门”带来的法律掮客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