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路远 记者杨玉国)2026年8月1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义市监处罚〔2026〕2676号处罚信息,义乌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及涉案相关人员因伪造、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因文书未披露涉案食品的品牌名称、具体数量,亦未载明产品是否流入终端市场、后续是否启动召回等信息,该案引发社会关注。
处罚文书载明,2023年7月,被处罚人义乌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刘某某(甲)、魏某某、韩某、刘某某(乙)在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达摩路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
文书显示,义乌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企业未实施有效监督,存在未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环节管理缺失等情形,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义乌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其作出处罚:罚款人民币655486 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36302.6 元。
此外,涉案相关人员刘某某、魏某某、韩某、刘某某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对刘某某罚款232240.16元;魏某某罚款74537.79元;韩某罚款54637.41元;刘某某罚款58686.19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
该处罚文书未披露涉案食品的品牌名称、具体数量,亦未载明产品是否流入终端市场、后续是否启动召回等相关信息。记者拨打该企业电话,就上述问题进行问询,对方表示相关问题需要当面沟通,电话中不予答复。
公开信息显示,该企业为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关联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2020年10月10日,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认缴出资255万元。
律师点评:
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王争律师、北京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李宇律师从法律视角对本事件进行简单评析。
一、篡改生产日期的法律定性:性质恶劣,已触碰法律红线。
食品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判断食品新鲜度与安全性的核心信息,不仅仅属于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篡改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
粗略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生产日期”的规定有13处之多。其中,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将“故意错标”直接认定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达到一定程度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以“双罚制”方式作出处理,其处理亮点在于,监管部门不仅处罚了企业,“处罚到人”从源头上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给予处罚外,若存在故意或者行为恶劣等情形,应对具体责任人员处以一定程度的罚款。
这种“双罚制”打破了“罚企不罚人”的旧有格局。企业违法行为频发的深层原因之一,在于违法成本常被转嫁为企业经营成本,高管个人缺乏足够守法动力。本案中,刘某某、魏某某等人,被不同程度地处以行政处罚,无疑有利于有效遏制这种违法行为。
二、本案相关主体还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三、给消费者的建议。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仔细核对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若发现“双日期”或涂改痕迹,建议:
一是保存证据。保留购物小票、产品实物及包装,拍照固定日期标注情况。二是及时投诉。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三是关注官方信息。留意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召回公告,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守护舌尖上的安全,需要法律的刚性、执法的精准、企业的自律与公众的参与共同织就。唯有各方各尽其责,才能让每一口食品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