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提高律师的战略定位,认可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部分,加强全民尤其是律师的道德教育和政治教育,提高律师的自我约束力;

二、重构律师行业的生产力模型,平衡好司法一体化和律师行业市场化的关系,参照司法系统的人员管理体系、知识体系和经验积累模式,推广法律服务产品的标准化,建立律师管理的大后台系统,限制律师个人能力的发挥空间,而不是限制律师群体的生存空间;

三、加强律师的执业保护,通过案件及项目备案的方式确认律师个人的智慧成果和劳动付出,综合社保、办公、财税等多种手段降低律师及律所的经营成本,释放律师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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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予以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为期30日。根据中国人大网的记载:仅有794人参与,汇集意见1266条。即使社会公众还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书面寄送的方式提出意见,人大官网的统计数据也很能说明问题。这与已经突破八十万规模的中国律师,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不禁让我们想到一个问题:面对律师行业如此恶劣的生存环境,面对律所内外部如此落后的管理模式,生为权利斗士的律师们,为何没有为自己而战?!是不敢还是不能呢?

这不由得让我们想起那些律所内部因为抢公章而大打出手的旧闻、那些因为被律所侵权而发文讨伐的合伙人、那些因为被律所长期霸凌而公开举报的律师们,还有那些在这个名利场中凋零的花朵们。

哪吒有云:“我命由我不由天!”

中国律师行业最严峻的问题不在于修改《律师法》,而在于经营模式极为落后、行业风向存在严重误导,但是从业人员又各个身怀法律武器,致使这个行业已经在事实上潜藏了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真正的破局在于:把权力还给每一位律师,“让人民当家作主”,认真倾听一线律师的思考和经验,调整经营管理模式,提前消除风险。

一、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的先行者和领路人

(一)《宪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理想、道德、文化教育是纪律和法制教育的前提和环境,法律和伦理道德、本土国情相结合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律师应熟读《宪法》和《帛书老子德道经》

《宪法》将法律、伦理道德、本土文化和现实国情纳入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范畴。根据《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对应《帛书老子德道经》:“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也;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也;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也。上礼为之,而莫之应也,则攘臂而乃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泊也,而乱之首也。前识者,道之华也,而愚之始也。是以大丈夫居其厚,而不居其泊;居其实,而不居其华。故去皮取此。”

由此可见,德治先于法治,法律适用的前提,是伦理道德和社会规矩调整无效,而不是一有纠纷就诉诸法律,甚至制造、激化矛盾以适用法律,这都是社会治理的祸端。

构建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需要将法律与本土文化、伦理道德相结合。法律本身的科学体系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法律的生命力。与本土文化与现实国情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提升法律的包容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佛法从印度来到中国,成就了大乘佛法。法律体系的本土化,也应有大乘法的精神,与优秀传统文化和国策、国情深度融合。

《帛书老子德道经》德经·第六十章:“治大国,若烹小鲜。以道莅天下,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也,其神不伤人也;非其申不伤人也,圣人亦弗伤也。夫两不相伤,故德交归焉。”

法律适用要符合大道,借助大道的力量,才能有效杜绝“司法掮客”、“黑恶势力”等破坏性因素,营造良好的德治氛围,促进法治社会的改革与完善,推动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举个例子,在法律与伦理道德、天理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呢?先把官司打赢,让正当的法律权利得到支持,以维护法律权威和金融安全,然后再结合实际情况对纠纷进行实质性化解,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解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转。

(二)律师行业改革的必要性

实际上,伴随着过去几十年商学院的普及和推广,商业道德伦理的发展已经非常丰富。有教授西方管理科学的MBA、EMBA等,也有实践中国本土哲学的毛商、儒商、道商、佛商等,商业伦理对商业行为的调整和正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在法律领域,伦理道德的适用反而并未广泛推广。在经济环境导致经济纠纷频发的当下,法律对定分止争的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甚至阻滞纠纷的化解,激化矛盾、制造纠纷的例子数不胜数。律师工作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在经济纠纷化解工作中,与当事人、司法部门沟通的律师,是真正的法律制度的建设者和“办案责任人”,不亚于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中的角色:

首先,律师通过大量的研判材料、调查事实和背景情况,配合当事人综合金融、财务、底层资产、法律等各专业领域的工作方法、事实判断和专业意见,能够梳理事件脉络和核心矛盾点,积极主动的发现问题所在,找到突破口,制定执行方案并予以实施,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可以带节奏的,能够影响事件的走向;

其次,律师将背景情况与案件事实与现实、伦理道德、法律等相结合,多维度、多角度的阐述解决问题的理由,为审判和实质性化解提供更广泛的思路,能够比较有力的影响司法机关的判断和意见。

因此,如果能够发挥律师积极作用,应当是化解经济纠纷的“排头兵”和“急先锋”,国家应当重视律师的作用和价值并为其有效发挥提供保障和支持。

但是,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律师以赚钱为目标,因为利益的诱惑、对伦理道德的忽视、对经济业务的陌生等因素,未能完全发挥这个职业应有的价值,甚至很多时候发挥了负面作用。

有些司法掮客为了牟利,为了靠案吃案、觊觎当事人争议的资产、博取政治资本等不法目的,将简单事情复杂化,甚至故意激化矛盾、制造矛盾,利用所谓的“关系”,将本可以实质性化解的纠纷拖拽入复杂、冗长的司法程序中久拖不决,在几方当事人之间反复游说、骗取钱财、换取政治利益,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及其连锁矛盾的陆续爆发,造成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资源浪费。如果这种情况不予改善的话,久而久之,会在全社会范围内引发系统性的管理风险。

面对如此日益复杂、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经济纠纷和社会现实,司法系统和各行业细分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一直在不断总结、优化和稳步提升,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跟不上业务需要和社会发展。

推动律师行业的制度性改革迫在眉睫,而且指挥权需要上升到中央政法委和司法部。具体有如下几点建议:

首先,在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法律震慑的前提下,重新构建律师行业的生产力模型,平衡好司法一体化和法律服务市场化的关系,使律师作为生产力要素的价值实现全国“统一”市场,有效释放律师行业的产能,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使律师真正成为化解纠纷和矛盾的“排头兵”和“急先锋”,为社会的长治久安贡献力量。

释放律师行业产能和个人能力的同时,需要把律师可发挥的空间,类似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框定在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利的空间之内。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应当在保证党的领导和政治服从的前提之下,在一定的工作权限之内进行市场化运作。也就是说,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约束将律师的工作空间框定在一定空间,而不宜将律师群体压制在一个很窄的空间之内发展。大部分诉讼律师本就是“刺头”体质,过度的压制和巨大的生存压力容易激发好事之人滋生事端,应注重从其内在认知培养自我约束的理念和意识。比如通过《帛书老子德道经》的深度学习和践行,接纳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其次,可以参考司法系统的知识和经验管理模式、人员培训模式、职业规范和监督模式,制定律师行业的大后台管理体系和服务系统,让律所和律师成为前台案件的操作人员即可,如此才能保证律师大量时间和精力可以用来搞清楚事实和矛盾的本质,化解和减少矛盾。

再次,对于法律服务的标准化,可以由司法部门牵头,会同各行业监管部门及市场主体、司法系统,建立常用知识和经验体系,制定标准化的法律服务产品,制定不同类型经济纠纷业务“标准化”的处理思路,加强业内的普及,作为律师执业的参考并在实务操作中不断完善、丰富。以此培训青年律师的执业能力,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监督,减少信息不对称、法律服务水平层次不齐造成的社会矛盾。

(三)司法部门要指挥律师树立一个以化解纠纷为己任的共识,用哲学精神指导现实工作,并推动德治和法治观念的普及

目前很多纠纷,尤其是经济纠纷,往往是过去若干年商业活动中累积的矛盾的爆发。很多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是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在专业人士的辅助之下,从错综复杂的事件中,提取一部分的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诉讼案件。

从这个角度来讲,纠纷只是错综复杂的商业活动中一个片段。基于个案本身的审理,是很难全面化解纠纷的,胜诉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甚至有可能会激化矛盾。

因此,化解经济纠纷,要有宏观思维,把经济纠纷放到社会大环境中去考量,融合现实、情理、法律、经济、哲学、国家政策,深度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找到更恰当的解决方案。

同时,全社会要建立一个化解经济纠纷和金融风险的普遍意识:经济纠纷最终还是要通过经济方式解决,法律只是提供解决问题的框架和边界,在这个过程中,应用哲学智慧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推动法治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普及。

1、化解经济纠纷的技术路径:

作为化解经济纠纷的技术参与者,可以参考如下路径:

首先,应当协助当事人框定纠纷可能辐射的范围,以此作为整体事件,这也是工作的基础;

然后,借助哲学智慧,对整体事件进行综合化考量,寻找引发纠纷的若干矛盾和卡点,发挥“拆弹”精神,一一解除;

最终,实现项目、事件乃至经济的良性运转,才是正解。

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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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哲学指导及其意义:

之所以要用哲学智慧,是因为:哲学是科学的科学。我们现在面临的纠纷非常复杂,涉及到资本市场、金融、法律、用款企业和相关行业等方方面面,相关参与人员没有办法在很短的时间内掌握这么多的专业领域。知识不够,哲学来凑。哲学智慧的有效发挥,可以弥补知识储备不足带来的认知短板,有助于提高参与者解决问题的能力。

那么,怎么发挥哲学的作用呢?

首先,哲学能够促使人们调整心态,提升思考维度,站在更宏观的格局,用历史的眼光,去理解纠纷的本质,厘清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然后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当下的时点,各方产生了分歧,为了化解纠纷,要建立一个合作的态度,降低风控力度、弱化个人责任,在共同的规则框架之下,发现问题的关键所在,寻求温和的解决方案,才能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转。正所谓“一阴一阳之谓道”。合作与博弈,是相生相伴的,也是互相转化的,善于应用哲学智慧去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能够明显提升思维的高度和广度。

其次,哲学有助于提高大家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现实层面难以解决的纠纷,可以借助哲学的力量,拔高维度,发现矛盾、卡点,寻求出路。对于现实层面能解决的纠纷,可以到哲学层面去验证思路、校对方向,避免走错、走偏。这也是正本清源的一个过程,回归到事物的本质、工作的本位、参与者作为个人的本分,回归到法律和规则本身,顺应自然规律,尊重社会公约,比较容易事半功倍。

人在这个过程中,也会不断看到自己,反思工作的本位、自己的本分,最终实现自己能力的进步和认知的提升。

再次,哲学智慧有助于强化法治和规则、推动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大家在化解纠纷的过程中,不断深化对法律和规则的理解,就是一场最彻底的普法。引用《宪法》的规定,就是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以及各种守则和公约,这些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正所谓,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对立、统一的。纠纷的发生,反向促进了法律的改革完善和法治社会的进步。

道法术器,一脉相承。

化解纠纷,各参与方都无力主导事件的发展,也无法掌握事情的全貌,最好是能够依附于大道,本着化解纠纷的态度,用哲学智慧指导现实工作,看清矛盾的本质,认清工作的本位,做好自己的本分,怀着慈悲心,顺势而为,避免激化矛盾,整体环境就会越来越好!

二、律师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一)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

从战略定位来讲,中介机构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律所和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共同体的一部分,承担相当部分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中“专业型的螺丝钉”。律所、律师对法律的敬畏心、理解和适用,是法律有效适用的保障。在发生纠纷时,律师也是冲在第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初步分辨、理解矛盾,协助当事人确立处理思路和方向,是化解矛盾的先锋队伍,承担着相当的社会责任。律师的执业行为,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保障。因此,应当重视保持律师的爱国精神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使律师的专业能力真正为国所用。

目前,律所规模化的趋势日益普遍,根本上在于行业的利润空间已经被严重压缩,大家抱团取暖。律所规模化的最大极限就是律协。充分发挥在司法部门与律师之间的协同作用,也是律协的本质所在。

因此,律协、律所、律师可以实行扁平化管理。让律协真正成为培养律师的“孵化器”和“加速器”,律所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落实人到人的“传、帮、带”,共同为律师提供良好的执业工具、执业环境和执业赋能。这也是大势所趋。

实际上,目前的行业结构中,律所权力过大,又没有良好的机制约束其履行、落实法定义务和责任。使得律所已经成为有些不良律师和不法分子制造社会矛盾的“灯下黑”。

律所普遍是合伙制,在律所规模化发展的趋势下,业内管理层常常齐聚一堂,研究管理模式。限于行业天花板过低,最后的研究结果无非在于如何压榨律师、如何“忽悠”(欺骗)客户以获取更多的利益,把律所、客户和律师当成一门生意,偏离了律师和律所的行业定位。由此,也导致律所对客户和社会的责任感不足、对律师的培养和管理不足,年轻律师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以及成长性,普遍低于司法系统。各合伙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约束,传统律所的业务水平和规范程度、执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等等,全靠个别核心人物的人格魅力和管理能力。规模化律所是大家共用一个大品牌展业,合伙人们为了业务发展和维系经营已经疲于奔命,何谈道德与管理?!

也就是说,全国大几十万的律师群体,是真正意义上的江湖式的管理,律师的生存逻辑就是“游兵散勇”,但是大家的劳动工具却是国家法律武器。在这种管理机制之下,普遍存在如下现状:

1、有背景的做大哥,享受律所内部各种供养、被动收入等;

2、诉讼业务的主要价值在于“平事”,司法掮客、黑恶势力等普遍存在,有些不法分子以代理案件为名,靠案吃案;

3、女律师处境堪忧,面对各种性格张扬、深谙人性的“男领导”,为博取发展机会,甚至为了安静的执业、做自己的业务,都要找个“靠山”、难免被潜规则,年轻女律师、员工,更是沦为这个人性狩猎场的牺牲品,甚至被职场霸凌、PUA导致自杀;

4、年轻律师也同样处境堪忧,资源和客户主要集中在各种性格张扬、深谙人性的合伙人手中,锻炼业务能力的机会受限,发展更难,国家多年培养的人力资源白白浪费;

5、合伙人自身也处境堪忧,既要支付人力、办公、回扣等经营成本,还要维系客户、公检法资源、监管等社会关系,负担很重;

6、司法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也处境堪忧,面对各种钻营算计、深谙潜规则的律师及律所工作人员,难以长期抵制;

7、律师们因长期处理社会矛盾,工作和生活压力巨大,负能量无法有效疏解,普遍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精神疾病;

8、律所内部竞争、霸凌、欺压等行业潜规则很严重,甚至恶劣到违法犯罪的程度,而且大家的普遍态度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律师是掌握国法并以之为劳动工具的、高情商的、高智商的高知人群,却被压缩在一个非常平仄的空间“内卷、竞争、互相欺凌”,与司法掮客、黑恶势力长期共存。

如果不能尽快进行制度性的疏导,这个群体本身会成为一个很棘手的社会问题,也会成为制造更多社会矛盾的“幕后黑手”。

(二)律师行业的管理建议

1、加强政治引领和党组织建设,弘扬正能量,在律师行业推广学习《帛书老子德道经》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持政治理论、伦理道德和哲学思想对律师执业的正面指导作用和持续影响力。

(1)学习党的领导思想、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哲学思想,将律师的执业精神调频到大道的层面,坚持正能量、不走偏,不断促进法律和中国本土文化、伦理道德、商业政策等的深度融合。

(2)以才华和人品为律师的竞争力标志,着力于发挥专业能力,建立行业正向的评级系统,引领行业向善、良性发展。限制律师行业过度市场化,抵制过分宣传,让真正有能力、有水平、有德行的专业人士引领行业发展,让专业技能真正的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助力。

荣誉的意义在于对某些律师在某方面做出的优秀工作给予表彰,建立行业导向,这些不是评价律师能力的全面标准。因此,理应遏制专业评级机构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加强对律师的心理疏导和疾病预防,建立疏导律师心理压力、维持身体健康的专业疗愈体系,排解工作压力太大带来的负能量。

2、建议把司法部门和律协的管理价值做大,把律所做小,通过建立律师行业的知识体系和学习系统,提高律师的综合执业能力,为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和才华技能提供坚实的舞台。

重新构建律师行业的生产力模型,平衡好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司法一体化的关系,让律师工作回归法条定义的本位和本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参考司法系统的知识和经验管理模式、人员培训模式、职业规范和监督模式,以律协为主体,制定律师行业的大后台管理体系,让律所和律师成为前台案件操作人员。摒弃收费市场化、服务自定义、服务能力跟不上社会需求、法律服务不值律师费(很像骗钱)等行业乱象,消除各种乱象对司法系统造成的冲击和破坏。

司法部门可以成立专门平台,加强对律师直接的培训和管理。就特定法律服务而言,以投融资纠纷争议解决为例,可以联合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与头部企业,在头部所服务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律所服务经验、各地、各行业的情况,制定各专业服务的标准化产品,定期、不定期的更新、培训。针对不同专业领域,增加国学、哲学、心理学、金融与财税等专业领域的学习内容,拓宽律师的格局和思路,缓解工作压力,保持律师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健康。

律师的主要价值在于多花点时间和精力了解清楚情况,综合情理法梳理事实和理法,发挥自身专业对问题进行多角度的深入分析与研究,遵照情理法的共有逻辑,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服务好每一个当事人、案件和项目,真正成为第一线实质性化解矛盾的专业人士。

3、建议针对不同群体的法律工作者进行多层次管理,在执业证书上载明执业范围,便于他们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法律需求。

目前,存在多种“类型”的律师,除了正常在律所执业的律师之外,还有公司法务/公司律师、法律咨询公司等。

公司法务承担大量的法律基础工作,熟悉公司业务类型,熟悉公司及项目的情况、前因后果,办理非诉讼和诉讼业务的效果和质量应当是优于外聘律师的。但是法务在公司普遍地位较低,发表意见没有分量,不如律师意见“好使”。在发生纠纷时,也本着明哲保身的原则,交由律师处理。但是律师普遍不如法务熟悉业务,职业道德难以落实到位,出现很多律师“骗钱”的闹剧。

在当前经济、金融纠纷普遍的当下,有一些律师“兼职做投资”,觊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甚至采取非法措施,通过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伙同法官枉法裁判等有组织犯罪的手段,试图在诉讼中获取利益,使得案件远远脱离打官司的初衷。有些律师、司法掮客甚至私分、窃取、侵占国有资产、公众财产,情况非常恶劣。

金融机构在严查严办的情况下,为了免责,将项目和案件释放给律师,如果遇人不淑,则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会被威胁、恐吓,使得金融底层资产可能会被私分、盗窃、非法占有。

如果在底层资产处置的时候私分财产,那有什么理由让上游的资金方、投资方、融资方等相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呢?

因此,对于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压力,建议提高法务地位及其专业性,弱化岗位责任,发挥公司自身处理不良的主观能动性和业务能力,提高员工的担当能力,自己维权,看护好底层资产。外聘律师的执业行为有其边界和局限性,担任顾问、出庭律师更为合适。

建议将法务、公司律师等统一纳入司法部门垂直管理,例如:

(1)颁发特定类型执业证,载明执业范围(参考工商企业的营业执照),垂直管理,提高法务在公司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2)加强对法务的爱国主义教育、政治教育、国学和人文主义交易,提高法务的政治素养和人文主义精神,拓宽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局和思路,缓解工作压力;

(3)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和行业协会,不断总结法务的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同类业务的处理思路,同时加强推广、培训和实施,反向优化、丰富立法、执法和司法环境。

(三)加强律师的执业保护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

1、加强律师的劳动权益保障:

对每个成功签约落地的案件,可以在律协系统内备案项目负责人、主办律师、承办律师等角色,保护律师的智慧成果和劳动价值,不因转所或者“被赶走”而遭受损失。

备案是权利,也是义务。相关责任人直接对客户和司法部门负责,不因转所而转移责任,防止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窃取他人的工作成果,在加强律师责任心,也降低了律所的管理风险。

2、研究完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会计处理规定和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地方政府对律师的扶持力度,构建亲和政律关系。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行业财税制度、社保制度降低律所的经营成本,同时,提供自有闲置的或企业捐赠使用权的办公楼、厂房等给律所,为律师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其他办公设施由律所自行办理。

降低律所和律师的经营成本和经营压力,有利于释放律师行业的产能,保障律师职业道德的落实。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也降低了律师费和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让律师更广泛的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

释放律师行业产能和个人能力,通过“大后台”系统性的知识管理和人员管理,可以把律师可发挥的空间框定在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利的空间之内,类似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应当在保证党的领导和政治服从的前提之下,在一定的工作权限之内进行市场化运作。不宜将律师群体(诉讼律师不服管)压制在一个很窄的空间之内发展,否则容易激发出人性之恶,祸乱朝纲。

3、提高司法部门对律所的管制力度,严防律所欺压律师,保护女律师、老律师、年轻律师等职场弱势群体。

女律师有着天然的职业优势,具有亲和力、责任心强、踏实肯干。老律师经验丰富,化解纠纷手法圆融,不易激化矛盾。年轻律师富有职业激情和创造力。但是,在目前律所丛林法则式的管理之下,这些主力反而是职场的弱势群体,往往沦为上位者PUA和经济压榨的对象。应当通过公权力加强对女律师、老律师和年轻律师的执业保护,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作用,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和快速优化、迭代。

天之道,利而不害;人之道,为而弗争。若能通过优化调整,改善律师行业的生态,更好的服务于国家和社会,那就善莫大焉了!

(作者:马淑娟律师,已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