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一家开在卫生学校内的浴池,正因为两份内容不一致的盖章合同,陷入一场持续近两年的租赁纠纷。经营者张先生称,自己参与公开拍租时看到的公告和最终拿到的合同关键条款对不上,而出租方提交给法院的另一份合同,在面积和经营范围上都多出了限制内容。两级法院均判决承租方违约、合同解除,张先生面临腾退、持续计费和装修损失的多重压力。

一、两份盖着红章的合同,哪一份才是真的?

两份都盖着红色公章的合同,核心条款却互相冲突,这是整个纠纷的起点,也是张先生至今无法释怀的核心疑点。

2024年4月,相关招标代理公司发布卫校浴池拍租公告。据张先生称,公告中仅明确禁止经营烟酒,并未提及禁止销售零食、饮料。他正是基于这份公开公告的条件参与竞拍,并于4月26日与南湖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卫校浴池房屋拍租合同》。

然而诉讼中出现了两套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文本。张先生留存的版本记载:租赁房屋为卫校院内4间门面,面积约294.83平方米,经营范围“仅限于相关经营,不得从事经营烟酒性质的业务”。而南湖公司提交给法院的版本则记载:租赁房屋为综合楼1号楼浴池,面积1037.72平方米,经营范围“仅限于浴池相关经营,不得从事经营烟酒、零食、饮料等小卖部性质的业务”。两套合同除第一条外,其余条款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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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重新签订合同是因为工作人员发现“租赁房屋面积与实际不符”,遂重新签订合同并要求收回旧版。但据张先生称,当时南湖公司告知其改合同的原因是金额后面多写了一个“万”字,从未提及面积问题,法庭上的说法与当时实际告知的理由并不一致。仅因一处金额笔误,便将合同第一条整条替换,其合理性存疑。更关键的争议出现在骑缝章上。二审判决书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涉案合同第一页均加盖有桐花里浴池店的印章及骑缝章”,但张先生称,南湖公司提交的合同第一页只有浴池店的公章,并没有骑缝章。

法院最终以实际面积与南湖公司版本吻合、两份合同第六条均对超范围经营有相同约定为由,采信了南湖公司提交的版本。但在张先生看来,一份被指缺少骑缝章的合同首页,如何能证明是双方共同确认的内容,这个疑问始终没有得到正面回应。

二、被压缩的经营范围,和一份诉讼压力下的承诺书

合同文本的争议尚未厘清,经营层面的限制已经落地。据张先生称,自2024 年4月起,南湖公司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函件方式,禁止浴池店销售饮料、零食等商品,限制长达二十多个月。该项目由集团总经理杨某、南湖酒店负责人况某直接负责,相关限制经营的函件及后续沟通均与这两人有关。

张先生认为,这超出了自己所持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边界,直接影响了浴池的副业收入。2025年10月10日,南湖公司向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搬离房屋并支付租金。仅仅四天后,张先生一方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 7个工作日内缴清第二年全部租金315386元,并将饮料售卖压缩至六个指定品牌。同时写明一旦违反,愿意接受解除合同、限期搬离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张先生称,这份承诺书是在“不签就开庭、强制解除合同、强制搬离”的压力下签署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因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胁迫情形,法院未采纳这一主张,反而将承诺书视为双方对租金付款期限达成的新合意。承诺期届满后,张先生一方支付了25386元,不足应付租金的十分之一,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根本违约。

诉讼期间,他先后通过12345政务热线反映问题。2025年11月的投诉中,涉事国企坚称“合同明确约定经营范围仅限于浴池相关服务,后续通过两次书面函件共同确认了此范围”,答复中还特意强调张先生当时“亲自承诺将下架超范围商品并减少饮料种类”,试图以此证明限制措施的合理性。2026年1月的省热线投诉则得到“反映情况内容不属实,合同文本内容一致,不存在欺诈”的答复。

三、两审均败诉,商户面临腾退与按日计费

2026年3月12日,烈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合同于2025年10月 24日解除,浴池店需在15日内返还房屋,支付租金126695.6元,并按每日864.1 元的标准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的占有使用费,同时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违约金。

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他提交了当初的拍租公告作为新证据,试图佐证拍租阶段并未禁止零食饮料经营。但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于2026年6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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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张先生面临多重叠加的压力: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日累计;合同约定因承租方违约导致解除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已缴纳的153100元履约保证金,因一审中被告方表示另行处理。据张先生称,目前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四、结语

国有资产公开拍租,本应程序严谨、文本统一。当拍租公告与最终合同在面积、经营范围上出现重大差异,当两份都盖着公章的合同核心条款互相冲突,当其中一份合同的关键页面被指缺少骑缝章,公众有理由追问:缔约流程是否存在管理漏洞?重新签订合同是否完整收回了旧版?变更核心条款是否经过了双方明确确认?

张先生的核心诉求并不复杂:一是希望厘清两份盖章合同的形成过程,对拍租后合同关键条款发生变更的情况作出公开说明;二是希望充分考量个体商户的实际投入,针对履约保证金和装修损失开展协商调解;三是希望国有资产拍租的缔约流程得到规范,避免类似的合同文本争议再次发生。

中小商户承租国有物业,本就在缔约地位、法务能力、信息资源上处于弱势。我们呼吁相关主管部门关注此案反映出的拍租合同管理问题,推动当事双方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协商化解纠纷,让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诉求得到回应,也让国有资产出租的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