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单身人士选择通过婚介机构寻找“另一半”,通过红娘为单身男女架起邂逅缘分的桥梁。这本是一桩美事,然而当满怀期待的消费者遇上婚介机构的“缩水”承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了这样一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
洪先生平日忙于工作,社交圈有限,便把寻得良缘的希望寄托在了婚介机构。2024年10月,洪先生与某婚介公司签订《线下VIP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费6300元,服务人数不低于6人,服务期限为半年。婚介公司承诺提供多项服务:资深红娘婚恋指导、协助一对一约会安排、参加门店组织或指定的相亲活动、提供首次约见的门店VIP场地、官方平台资源推荐等。签约当日,洪先生一次性付清全部服务费。
然而,实际服务却大打折扣。该婚介公司虽先后向洪先生推荐多名相亲人选,但洪先生最终仅成功约见2人。其余几位人选,或因对方不愿见面,或因洪先生工作繁忙协调不开时间,线下见面安排始终未能落实。合同到期后,婚介公司明确表示将继续提供服务,但新的约见安排迟迟未至。2025年6月18日,洪先生催问无果后,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遭公司拒绝。
洪先生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洪先生提出,某婚介公司除了服务人数不达标,合同约定的相亲活动、VIP场地等服务内容,自始至终从未兑现。某婚介公司则辩称,“服务人数”不仅限于线下约见人数,女方同意推送微信的人数也应计入其中,故其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先生和婚介公司签订的《线下VIP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案涉合同约定的“服务人数不低于6人”。
案涉合同第二条第4项约定“下列情况视为乙方提供了一次约见服务:一是推荐的候选人完全符合《VIP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约定的标准,甲方已完成约见的;二是候选人不完全符合约定标准,但甲方认可并完成约见的;三是候选人与甲方确定好约见时间后,甲方爽约的。可见,完成一次约见服务以作出线下见面安排为最低标准——仅推送微信、连见面安排都未作出的,不能视为提供了约见服务。”
本案中,洪先生实际约见2人,与其他推荐人选均未确定线下见面安排,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服务人数6人,合同届满后,某婚介公司承诺继续提供服务,但未能为洪先生提供约见服务,构成根本违约。洪先生于2025年6月18日明确提出解除合同,法院确认案涉合同于当日解除。
关于退款金额,考虑到某婚介公司已实际提供部分服务,且服务期间曾推荐2名有见面意愿的相亲人选并多次向洪先生询问见面时间,洪先生以工作忙为由推拒,其未能约见亦有一定过错。法院综合实际约见人数、双方过错程度、已提供服务内容等因素,酌定某婚介公司向洪先生返还服务费3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通讯员 杜馨怡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