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营运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有偿接送学生。2025年12月26日,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13名小学生,从兴文县共乐镇共乐小学往共乐镇东阳村方向行驶。当日16时16分许,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途中将其当场查获。经清点,该车实载14人,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另查明,案涉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系刘某某配偶,车辆核定载客7人,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刘某某持有C1E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处理结果
兴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车辆无校车资质、核载人数有限,仍长期违法接送学生,严重超员载客,其行为直接威胁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评析
校车营运不仅关系着孩子们的生命安全,更牵动着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孩子的出行安全,岂能“挤一挤”“顺个便”。近年来,校车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校车运营关系到学生的安全,牵动千万家庭的神经。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严重超载行为上升为刑事处罚,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修正案实施七年多来,仍然有不少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温馨提醒广大校车司机,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不可心存侥幸,自觉远离超载超速行为。学校和家长都要严守校车不能超载的安全红线,消除校车超载的侥幸心理。
(宜宾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