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享有随时终止权吗?

「法律解答」

争议极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相信绝大多数劳动者维权的路上都倒在这条法律规定上,因为有地方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当然终止,不需要用人单位行使终止权就能终止劳动关系。即一刀切的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这一段期间均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再审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该争议,碍于篇幅所限,笔者过度展开,本文将聚焦于倘若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此时用人单位是否享有随时终止权?

笔者持否定观点。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持续,保证劳动者对自己的生存预期。

说得通俗点,每个月固定工资是5000元,天天正常上下班提供劳动不犯错误不请假,劳动合同期限内,8月份是5000元,9月份也是5000元,10月份还是这个数……工资就是不变的,公司给涨工资那是再好不过,但是要降工资公司得拿出法定依据或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降薪这是违法的。

另外,既然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继续存续,那么双方之间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权利义务,劳动者仍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当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时,用人单位才能行使终止权。

而终止权具有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故而法律对此明文规定以严格限制终止权的成就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最高法也明确了终止权行使的限制条件,必须在一个月的合理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倘若超过该期限,那么用人单位将丧失行使终止权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用人单位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随时终止权。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行使随时终止权?毕竟,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随时领取退休金。

笔者深不以为然。

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的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究其原因是为了使国家财政以及养老基金有一个预期和空间。倘若让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随意变更,或会给国家带来不可预估的风险。因此,规定中明确了不得随意选择或变更退休年龄。

更何况,劳动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劳动者本人同意且配合。

那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否就无法适用到期终止权?即用人单位的利益该如何保护?该如何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这又是一个新的话题了,在此不再展开,有兴趣的网友可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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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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