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骗取贷款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部分辅助性工作、未参与犯罪策划和决策、未获取主要犯罪收益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二审程序对于纠正一审在共同犯罪责任划分和量刑方面的错误具有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A某,某融资公司业务经理。2021年至2023年间,A某参与了一起涉案金额8950万元的骗取贷款犯罪。一审法院认定A某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A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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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全部卷宗材料,重点梳理了A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地位,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A某系从犯。A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部分辅助性工作,未参与犯罪策划和决策,未获取主要犯罪收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A某具有自首情节。A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第三,一审量刑过重。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A某的从犯地位和自首情节。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A某为从犯,具有自首等情节,一审量刑过重,依法改判A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骗取贷款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与二审改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部分辅助性工作、未参与犯罪策划和决策、未获取主要犯罪收益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二审程序对于纠正一审在共同犯罪责任划分和量刑方面的错误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