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清退全部吸收资金,有效弥补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缴纳罚金等情节,亦可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适用缓刑具有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清退所吸收全部资金,并自愿缴纳罚金。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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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李某自愿清退全部吸收资金,有效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社会矛盾已化解。

第三,李某自愿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裁判结果

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对李某从轻处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坦白、全额清退与缓刑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清退全部吸收资金,有效弥补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缴纳罚金等情节,亦可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适用缓刑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