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顾瑾

在影视版权授权许可交易中,授权方最基础、最核心的合同义务即为权利无瑕疵担保义务,承诺自身享有完整著作权及合法转授权资质。实务中大量授权方因上游原始版权方重复授权、一权二卖,自身受让权利在后,向下游被授权方交付存在权属缺陷的版权文件。此时授权方以自身亦是上游欺诈受害方、已尽版权形式审查义务为由抗辩免责,该主张能否成立,被授权方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是版权许可纠纷中的高频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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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述

甲公司(被授权方)与乙公司(授权方)签署《独占专有授权许可协议》,乙将影视剧A的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甲方,签约后甲方足额完成全部款项支付。协议约定,乙方保证对案涉作品拥有合法、完整著作权及转授权权限,一旦违反该权属保证,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对应违约金。

此后,甲公司遭第三方起诉侵权。在该案审理中,法院查明,案涉作品原始权利人存在重复授权情形,乙公司获取授权的时间晚于第三方,自始不具备独家转授权资格。因权利瑕疵导致甲公司无法正常行使独家发行权益,合同目的彻底落空,甲公司遂另行起诉,请求解除与乙公司签订的授权许可协议。

乙公司抗辩,自身已向上游发行方支付合理对价,同时核验了上游交付的版权链资料,已经尽到商事主体合理的版权审查义务;本次权属瑕疵根源系上游主体商业欺诈、一权二卖,乙方属于受害一方,主观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合同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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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问题

授权方因上游一权二卖导致自身授权权利存在瑕疵,即便已履行版权资料核验、支付上游版权费等行为,是否依然对下游被授权方构成根本违约?被授权方据此请求解除著作权许可协议是否具备法律依据?授权方与上游的权属纠纷能否对抗下游被授权方的合同解除权?

三、法律分析

针对上述争议,本文认为,乙方行为已构成法定根本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诉求应当被支持,乙方不得以自身被上游欺诈、无主观过错为由免除合同违约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权属无瑕疵担保是授权方的核心义务,瑕疵即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关于权利转让及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规定的精神,第六百一十二条明确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该规则参照适用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版权授权交易的合同对价,是被授权方支付许可费换取合法、无第三方权利冲突的权利,权属无瑕疵并非附随义务,而是授权方最主要、最核心的对待给付义务。

双方协议专门设置权属保证条款,再次以书面形式固化乙方的瑕疵担保责任。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固定 “乙方无权转授权” 这一既定事实,甲方支付高额费用却无法取得受法律保护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发行、运营、维权的合同根本目的彻底落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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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相对性原则阻断授权方将上游过错转嫁至下游被授权方

合同具有严格的相对性,甲乙双方签署的许可协议仅约束缔约双方,乙方和上游版权方的授权合同属于另一层独立法律关系,两组合同相互独立、互不牵连。乙方被上游主体欺诈遭受财产损失,其合法救济路径为另行起诉上游发行方追责索赔,不能以自身遭受第三方侵害为由,对抗自己对甲方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

商事交易风险应当由合同缔约方自行承担,乙方在向上游采购版权时的审查疏漏、商业判断失误,对应的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付费履约的甲方。即便乙方主观无故意欺诈的心态,客观上交付了存在权利缺陷的版权标的,其违约行为已然成立,过错与否不影响权利瑕疵违约责任的成立。

综上,上游一权二卖造成的版权权利瑕疵,属于授权方的根本违约行为,被授权方有权依法解除著作权许可协议;授权方与上游的纠纷属于内部追责关系,不能对抗下游守约方的合法诉求。

参考判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26) 兵0401民初 164 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