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实务中,批量被告共同侵权、共同违约的案件十分常见,也经常会有原告起诉多名共同被告,其中部分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其余被告无任何仲裁约定的情形。

那么,多个被告中部分与原告存在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最高院在《上海某甲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某乙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案》中明确:

在权利人针对多个连带责任人提起的诉讼标的可以相对区分时,即使权利人在一案中主张多个被诉侵权人共同侵权并主张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权利人与部分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管辖异议程序中应当根据不同被告的具体情况分别依法处理,不能简单以涉嫌共同侵权为由否定仲裁协议的适用。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裁定驳回某甲公司对某投资公司的起诉。

对于当事人基于合同产生的纠纷,无论是以合同纠纷为由还是以侵权纠纷为由提起,均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某甲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和《服务协议》均约定“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在解释、履行、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某投资公司、某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某投资公司、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以此为由主张本案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不能进行分案处理。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依照该规定,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权利人既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向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权利,也可以仅针对部分连带责任人主张权利,或者分别提起诉讼针对不同连带责任人主张权利,而非必须同时对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权利,也非必须在一个案件中处理涉及多个主体的连带责任。

因此,在权利人针对多个连带责任人提起的诉讼标的可以相对区分时,虽然权利人在一案中主张多个被诉侵权人共同侵权并主张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权利人与部分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管辖异议程序中应当根据不同被告的具体情况分别依法处理,不能简单以涉嫌共同侵权为由否定仲裁协议的适用。

否则,既有悖前述法律规定,也极易导致权利人以共同侵权为由增加并非合同相对方的被告而“规避”仲裁协议的适用。

本案中,关于某甲公司主张的某投资公司的侵权行为,根据双方在《保密协议》和《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某甲公司与某投资公司之间因合同履行引起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应当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某甲公司在本案中针对某投资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周军律师提醒,多被告案件中,部分主体存在仲裁协议、部分无约定的,应严格适用仲裁相对性、裁审拆分原则,而非一刀切全案驳回或全案仲裁。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