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道不到一公里的河道,被两道土坝“斩”成三段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村,有一条名为“邬店15组宅河”的村级河道,全长仅0.95883公里。就是这样一条不足一公里的小河,却被两道拦河土坝硬生生截成了三段。
村民顾先生告诉记者,第一道土坝位于张家宅桥下,土体完全横向贯通,桥直接“坐”在了厚厚的土方坝体上,桥下泥土封堵严实。下游约200米处,还有第二道拦河土坝,土坝中间开了一个直径30厘米的小洞,用于养鱼的水位调节。
村民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今年台风“白海豚”来袭时,雨势稍大便面临排水不及的风险。河道被截断后,水系不畅、行洪受阻,一旦遭遇极端天气,下游农田和村庄的安全将直接受到威胁。
更令人困惑的是,这道河道的河长公示牌就立在河边,上面清晰写着“水域无障碍、水质有提升”的管护目标。公示牌上的承诺与眼前的现实,形成了刺眼的反差。
二、“历史遗留问题”——一个被滥用的挡箭牌
面对记者的追问,双店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解释是: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原来没有河道管理的时候,这个土坝是很正常的,但是按照现在的标准,感觉原来的好多东西都不对了,对吧?应该要整改。”
“历史遗留问题”这六个字,我们在太多公共事务的推诿中听到过。它像一块万能挡箭牌——只要祭出这几个字,似乎一切责任都可以被轻轻卸下。
但我们需要追问的是:第一,土坝究竟由谁修建?76岁的村民张大爷明确表示,土坝不是村民自建的,是当年修建张家宅桥时由政府修建形成的。如果这一说法属实,那么“历史遗留”的主体恰恰是政府部门本身。第二,“历史遗留”是否意味着永远不需要解决?浦东新区2026年度河道违法整治采购公告显示,惠南镇本身就在年度河道违法整治的范围之内,整治内容包括“对河道内的填埋、填堵等违法行为进行快速处置”。既然有整治计划,为何这条河道的土坝迟迟未被纳入?
三、法律从未“历史遗留”——两部法规的明确禁令
事实上,法律从未给“历史遗留问题”开过绿灯。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
《上海市防汛条例》同样规定: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汊)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这两部地方性法规,一个管“河道管理”,一个管“防汛安全”,从两个维度对填堵河道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法律条文清晰明确,没有任何“历史遗留”的例外条款。换句话说,无论土坝是二十年前建的还是四十年前建的,只要它存在一天,就是对法律的违反。
更值得关注的是执法的强制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确立了“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务执法部门提出清障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执法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上海市防汛条例》也规定,对河道内的阻水障碍物,防汛指挥机构可以责令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组织强行清除。
法律不仅给出了禁令,还给出了执行路径。问题在于:谁来执行?
四、四级河长制为何管不了一条河?
上海早已实现市、区、镇、村四级河湖长制全覆盖,每条河道都有公示河长、管护责任、监督渠道。邬店15组宅河的河长公示牌上,清晰地标注着河长张军明的名字和职责——承担该河道日常管护、隐患排查、问题整改推进的主体责任。
然而,当记者联系到张军明时,对方的回应是:“据我了解,这个土坝是1991年,老百姓允许养鱼的时候修建的。”对于整改问题,他的建议是:“你可以到镇河长办反映。”
河长不知如何履职,或者不愿履职——这并非孤例。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曾通报过浦东新区个别河长失责的典型案例:有的河长面对问题简单应付、虚假整改;有的河道问题被多次发现上报,却一直未能彻底整改。通报明确指出,这些问题反映出“河长、管理部门的责任未有效落实”。
河长制不是挂个牌子、立个公示牌就结束了。河长制的核心是“责任制”——河长要对河道的管护负总责。如果河长面对明确违规的土坝只能说“你去找镇河长办”,那么四级河长制的制度设计就成了一道摆设。
五、投诉无门的制度困境
村民顾先生并非没有努力过。两个多月来,他通过12345市民热线、“上海水务有奖举报”微信小程序等多种渠道反映问题,上传了大量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据。然而,投诉事项至今仍显示“处理中”。
记者陪同村民实地走访,遭遇的是层层推诿:村委会说“已向上级反映,没有下文”;浦东城管生态环境执法支队说“村级河道应该就是镇里面河长办管的”;镇政府门卫将记者挡在门外,称“反映情况必须到信访办去”;信访部门则表示仅负责登记转交,最长处置周期可达60个工作日。
从村委会到镇政府,从河长办到城管执法,从市民热线到信访部门——一圈走下来,竟然没有一个部门能给出明确的整改方案和时限。一条不足一公里的河道,两道明显违法的土坝,两个多月的投诉,换来的却是“处理中”三个字。
这已经不是某个具体部门的问题,而是基层治理中“看得见管不了、管得了看不见”的典型困境。河长公示牌上的名字是具体的,但责任的落实却是模糊的;法律条文是清晰的,但执行的链条却是断裂的。
六、从“谁设障、谁清除”到“谁监管、谁负责”
回到法律本身。《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确立的“谁设障、谁清除”原则,在土坝由政府修建的情况下,清障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政府部门自身。换句话说,这不是一个“政府管村民”的问题,而是一个“政府管自己”的问题。
而这恰恰是最难的一环。当违规行为的主体是政府部门自身时,“自我纠错”往往缺乏内在动力。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遗留几十年——因为没有外部力量能够有效推动解决。
但法律没有给任何主体设置例外。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部门,违反河道管理规定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市水务执法部门曾对擅自填堵河道的镇政府进行过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这说明“政府违法也要被罚”在上海是有先例的。
邬店15组宅河的两道土坝,其法律性质并不复杂——就是违法填堵河道、违法设置阻水障碍物。法律规定的处置路径也很清晰:认定违法事实、确定设障主体、责令限期清除、逾期强制清除并追偿费用。这条路径走不通,问题不在于法律,而在于执行。
七、从一条河看公共治理的底线
一条不足一公里的村级河道,折射出的却是一个不小的治理命题。
第一,制度设计的价值在于执行。四级河长制、市民热线、有奖举报——这些制度设计的初衷都是好的,但如果执行层面层层虚化,再好的制度也只是纸面上的文字。河长公示牌上的“水域无障碍”不是装饰品,而是对公众的承诺。
第二,“历史遗留”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任何公共问题都有其历史成因,但这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搁置。尤其是涉及防汛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历史遗留”恰恰说明拖延已久,更应该尽快解决。
第三,公共治理需要“闭环思维”。从问题发现到投诉受理,从责任认定到整改落实,再到结果反馈——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有明确的负责主体和时间节点。村民投诉两个多月仍显示“处理中”,这本身就是治理能力的警报。
第四,法律的权威在于“普遍适用”。如果法律只约束普通村民而不约束政府部门,如果“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面对政府自身时失效,那么法律的公信力就会受到侵蚀。政府部门既是执法者,也应当是守法的表率。
邬店15组宅河的两道土坝,终有一天会被清除。但我们更期待的是:清除的不仅是土坝本身,还有那种“历史遗留”的思维惯性、那种层层推诿的行政惰性、那种制度虚置的治理顽疾。
一条河的通畅,关乎防汛安全,也关乎治理尊严。当村民顾先生说出“人民的政府,人民是进不去的”时,我们听到的不仅是对一条河道的无奈,更是对公共治理的期待。
这个期待,不该被两道土坝挡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