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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应用直接关系到母婴的健康与安全

产科作为医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其药物应用直接关系到母婴的健康与安全。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药物研发的深入,产科临床用药日益丰富,为处理分娩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整理了妊娠期常用口服药安全分级,旨在帮助医护人员快速掌握这些药物的应用要点,确保临床用药安全,若有错误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妊娠期是指受精至分娩的生理时期,属生理学名词,俗称怀孕期、孕期。

药物对胎儿不同发育阶段的影响:

  • 细胞增殖早期(受精后的2周内),存在致畸相对不敏感期:孕卵着床前后,药物对胚胎的影响是“全”或“无”的。

  • 器官发育期(受精后3~8周)致畸高度敏感期:同时由于许多器官是同期形成的,所以一种药物可能造成多发畸形。

  • 胎儿形成期(受精后8周~足月):药物可通过胎盘影响胎儿的生长和发育,造成中枢神经系统损害或胎儿生长受限、远期功能行为异常等。

妊娠期药物安全分级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根据药物对动物和妊娠妇女不同程度的致畸危险,将妊娠期用药分5级:A、B、C、D、X供临床医生给妊娠期妇女用药时参考。

A级:对孕妇相对安全,对胚胎、胎儿无危害。

B级:对孕妇比较安全,对胎儿基本无明显危害。

C级:需权衡利弊方可使用。不能排除危害性,仅在动物实验研究时证明可导致胎畸形或可杀死胚胎,未在人类研究中证实。

D级:尽量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可使用,药物对人类胎儿有危害,但临床需要,又无替代药物,应充分权衡利弊后使用。

X级:禁用,对动物和人类的药物研究或人类的用药经验表明,药物对胎儿有危害,而且孕妇应用这类药物无益,因此禁用于妊娠和可能怀孕的得患者。

1、安胎常用药物

叶酸

目前,国际上唯一推荐在备孕和孕早期服用预防神经管缺陷的药。推荐备孕的女性以及早孕3个月内的孕妇每天至少补充400微克的叶酸。

黄体酮

妊娠期属于B类药物,可应用于黄体不足的补充治疗。口服药主要有嗜睡及头晕目眩的感觉,建议远隔进餐时间,晚上睡前服用。阴道用药及肌注的黄体酮上述症状较少出现,但水钠潴留风险增加。

利托君

妊娠期属于B类药物,应用于孕20-34周之间安胎治疗,用药时有心悸、胸闷、头痛、血糖升高,血钾下降等情况。一般初用静滴再改口服维持治疗。

2、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常用药

妊娠呕吐常用药

  • 维生素类药物

妊娠期B族维生素(B1、B6)、维生素C属于A类药物,对缓解妊娠呕吐有帮助,维生素B1可防止Wernicke脑病。

  • 甲氧氯普胺

妊娠期属于C类药物,常用于镇吐,对腹胀、腹痛有帮助,药物说明书提示有潜在致畸作用,但《妊娠剧吐的诊断及临床处理专家共识(2015)》提及,甲氧氯普胺没有证据显示对胚胎、胎儿有不良影响。

  • 异丙嗪

妊娠期属于C类药物,常用于镇吐,与甲氧氯普胺疗效相似,同时其抗组胺作用对孕期荨麻疹等皮肤黏膜过敏有帮助,另外异丙嗪还具有镇静作用。因可诱发婴儿的黄疸和椎体外系症状,临产前1-2周应停用。

  • 间苯三酚

妊娠期属于C类药物,目前动物实验未发现间苯三酚有致畸作用,用于平滑肌痉挛引起的胃肠道痉挛和肾绞痛。

胃部不适症状用药

临床一线用药首选非系统吸收的药物(如铝碳酸镁、氢氧化铝、硫糖铝)妊娠期属于C类药物,主要缓解胃炎、胃酸增多的胃痛不适,一般早孕前3个月慎用。

系统吸收的药物

系统吸收的药物H2受体拮抗剂(西咪替丁、雷尼替丁)及胃肠动力药物(西沙必利等)一般作为妊娠期二线用药;

质子泵抑制剂(奥美拉唑、雷贝拉唑、埃索美拉唑等)多为B类和C类药物,一般妊娠期不推荐使用。

肠道不适症状用药

  • 山莨菪碱

妊娠期属于C类药物,主要缓解胃肠道痉挛,孕期暂无可靠的参考文献,建议慎用。

  • 四磨汤口服液

妊娠期禁用。

  • 蒙脱石散

主要缓解急、慢性腹泻不适,妊娠期可用,建议首次剂量加倍。

便秘症状用药

  • 聚乙二醇4000散剂

用于缓解便秘症状,妊娠期可使用,服药时尽量一次性喝300-500ml水。

  • 乳果糖

用于缓解便秘症状,孕期及哺乳期均可使用,但早孕前3个月慎用。

  • 小麦纤维素颗粒

可软化大便,防治便秘,孕期可使用。

3、呼吸道症状的常用药

鼻塞、流涕、头痛、发热、咽痛等感冒症状

1、缓解鼻塞、流涕症状的药物中,西药主要成分为马来酸氯苯那敏、伪麻黄碱,中成药以板蓝根颗粒、小柴胡颗粒等常见,大部分感冒药的说明书均提示孕妇及哺乳期慎用,一般早孕前3个月均不建议使用,妊娠期应用建议孕妇在医生指导下合理选取。

2、对于缓解头痛、发热症状,妊娠期相对安全使用的是对乙酰氨基酚(妊娠期为B类药物),而布洛芬孕期前6个月属于B类药物,孕晚期后3个月属于D类药物,不建议使用。

3、对于咽痛症状,蓝芩口服液、克感利咽口服液、蒲地蓝炎口服液、双黄连口服液等均为妊娠期慎用药物。

咳嗽、咳痰症状

  • 祛痰药

氨溴索、羧甲司坦妊娠期可使用,但早孕前3个月慎用;乙酰半胱氨酸在妊娠期慎用。

  • 平喘药

氨茶碱、沙丁胺醇、孟鲁斯特纳在妊娠期慎用,且必须有严格用药指征。

  • 中枢镇咳药

右美沙芬为妊娠期慎用药物,早孕前3个月及哺乳期均禁用。

  • 复方甘草片

具有镇咳、祛痰的中成药,说明书提示妊娠期慎用,甘草片中含有阿片,容易引起胎儿呼吸抑制,且甘草有引起子宫收缩风险,导致先兆流产或早产发生,故妊娠期不建议使用。

4、肝脏疾病常用药

葡醛内酯片、复方甘草酸苷、肌苷片、还原型谷胱甘肽在妊娠期均为慎用药物。

5、甲状腺疾病常用药

左旋甲状腺素

妊娠期属A类药物,可用于孕期甲状腺功能减退、非毒性甲状腺肿的治疗。孕期应用剂量较非孕期剂量可能增加。

丙硫氧嘧啶(PTU)

妊娠期属D类药物,可用于孕期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妊娠期应选用最低有效剂量服用。

甲巯咪唑

妊娠期属D类药物,可用于孕期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妊娠期应选用最低有效剂量服用。

6、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用药

拉贝洛尔

妊娠期属C/D类,是治疗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常用降压药物,对胎儿生长发育影响较少,治疗期间副作用不多,个别孕妇会出现头昏或胃肠道不适,支气管哮喘的孕妇禁用。

硝苯地平

妊娠期属于C类,是治疗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常用降压药物,亦应用于部分安胎治疗,治疗期间主要出现头痛、心悸等不适。

硫酸镁

妊娠期属B类药物,一般用于子痫前期、子痫的解痉治疗,亦可作为产前胎儿脑保护的治疗;治疗期间主要出现潮热、头痛、胸闷、乏力等不适,使用时需关注。硫酸镁口服液虽有导泻作用,但妊娠期不建议使用。

7、妊娠期糖尿病

胰岛素

妊娠期属B类药物,用药安全。

二甲双胍

妊娠期属B类药物,不推荐使用,仅在病情需要时,经充分知情告知下应用于部分孕妇。

8、阴道炎用药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俗称真菌性阴道炎)

  • 克霉唑

妊娠期外用的克霉唑属于B类药,可用于妊娠期真菌所致的阴道疾病。

滴虫性阴道炎、细菌性阴道病

  • 甲硝唑

甲硝唑在动物实验中已被证实对啮齿类动物具有致畸性,基于这一安全性风险,其药物说明书明确标注“孕妇禁用”。但对于人类长时间积累的大量临床资料中证实在早期妊娠时应用并未增加胎儿的致畸率,FDA的药物分类中甲硝唑置于B类,所以如存在治疗需要,经充分的知情告知下,可以阴道局部用药,但妊娠期3个月内不宜使用。

9、抗过敏药

氯雷他定

妊娠期属B类药物,可用于抗过敏治疗。

马来酸氯苯那敏

妊娠期属A类药物,可用于抗过敏治疗,注意避免与含马来酸氯苯那敏或苯海拉明的复方感冒药一同使用。

地塞米松

妊娠期属C类药物,动物实验有致畸作用,应用应权衡利弊,但妊娠晚期仍应用于促进胎肺成熟的治疗。

异丙嗪

(详情同妊娠剧吐用药介绍)

10、抗感染药物

青霉素类

常用的青霉素类抗菌素包含:青霉素、半合成青霉素(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和头孢类抗菌素(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等)。

青霉素类抗菌素属于B类药物,大部分药物妊娠期可应用。

大环内酯类

包含红霉素(B类药物)、阿奇霉素(B类药物)等,妊娠期可应用。

林可霉素类

常用的克林霉素属于B类药物,妊娠期慎用。

抗病毒药物

阿昔洛韦:属于B类药物,主要治疗疱疹病毒引起的感染,妊娠期可用。

奥司他韦

主要治疗甲型和乙型流感,妊娠期应在权衡利大于弊的情况下应用。

妊娠期不建议使用的抗菌素

氨基苷类(如链霉素)、四环素类(如四环素)、喹诺酮类(如左氧氟沙星、环丙沙星)、利巴韦林。

妊娠期用药原则

(1)明确诊断和适应证,权衡用药风险与获益后用药。由于妊娠期使用药物的限制性,许多药物的安全性尚未得到确认,药物对妊娠期胚胎(胎儿)以及出生后的远期影响不可得知。临床用药评价公众号:在排除了疾病控制不佳而导致母体及胎儿风险增加的情况后,应尽量避免在妊娠期使用药物;若因疾病治疗需要,可根据明确诊断和相应药物适应证选择使用对胎儿安全的药物,能用非药物方式治疗的尽量不使用药物,以减少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

(2)选择疗效确切、安全性高的药物。首选疗效和安全性已经明确,循证证据及流行病学研究相对充分的药物,避免选用新药或对胎儿安全性尚未明确的药物。

(3)结合妊娠情况分析用药。根据孕周大小及发育时期评估,如妊娠早期为胎儿器官发育的重要时期,如若母体疾病的治疗可以推迟,尽量避免用药。待至妊娠中晚期根据疾病及药物安全性选择相对适宜的药物。

(4)若病情允许,尽量单一药物、最小剂量、局部用药等,减少药物过度暴露。一般来说,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严格掌握药物剂量和持续时间,适时停药。

(5)妊娠期妇女误服致畸或可能致畸的药物后,应根据妊娠时间、用药剂量、疗程等综合分析、评估是否应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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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厦门市第五医院产科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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