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位读者,我是小李。
2022年10月,一家注册于中国香港的企业委托新加坡某航运服务企业,将一批估值约499万元人民币的电子元器件自上海港启运,目的地为巴拿马曼萨尼约港。
货物完成装船后,该新加坡承运方获悉委托方已被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 List),随即单方面拒发提单、拒在目的港履行交付义务,并悄然将整批货物原路退运至上海港。
上海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依法审理此案,最终裁定新加坡航运企业向委托方赔付货款本金及相应孳息共计499.37万元。
试问:一家境外商业主体,究竟依凭何种法理基础,将他国行政指令当作违约借口,在中国司法管辖范围内肆意背弃契约精神?此次司法亮剑,既是对具体违约行为的惩戒,更是面向全球市场主体释放出的明确信号——谁在规则面前失守,谁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一纸判决落地
我们先聚焦近期引发国际商界高度关注的这起典型判例。
2022年10月,一家中国香港注册企业与新加坡某航运服务商签署全程海运协议,委托其承运价值约499万元人民币的智能终端设备,始发港为上海港,卸货港为巴拿马曼萨尼约港。
合同订立程序完备,货物如期装船离港。船舶航行途中,承运方通过合规尽职调查确认托运人已被列入美国制裁名单,随即启动内部风控机制,态度发生根本性逆转。
先是中止签发全套正本提单;待船舶抵达目的港后,又以“潜在合规风险”为由拒绝安排清关与交付。托运人紧急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法院依法裁定承运方必须签发提单,保障货主基本运输权益。
然而,该航运公司表面执行法院指令,暗地却擅自变更航程,将全部货物调头运回上海港并滞留码头长达47天。
经法庭查明,承运人以第三方国家单边制裁为由拒绝履约、擅自退运,已严重违反《海商法》关于承运人基本义务的规定,构成实质性根本违约。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外国单边制裁措施在我国境内不具法律效力,不得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
判决结果为:新加坡航运企业赔偿托运人全部货款损失499.37万元及自违约日起计付的法定利息;其提出的全部反诉主张均被驳回。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于2024年12月正式生效。
在我看来,该案最具里程碑意义之处,并非赔偿金额本身,而在于首次以司法文书形式确立了一项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裁判准则——外国政府发布的制裁命令,在中国法院体系内不具备抗辩效力,更不能成为规避合同义务的合法屏障。
你对域外监管政策存在顾虑,属于企业自主经营判断范畴;但你将这种顾虑转嫁为对中国合作方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侵害,中国司法机关就有权依法介入、定分止争。
这一裁判逻辑得以确立,根基正是2021年6月10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该法自立法之初便承载着构建涉外法治防线的重要使命,真正使其在跨境商事纠纷中展现制度张力的,是近两年接连落地的数个标杆性司法实践。
法律工具逐步显现威力
部分境外媒体将上海此案称为反外国制裁法“首度发力”,此类表述存在明显偏差。真正开启制度破冰之旅的关键一役,早在2024年初就已在南京海事法院完成司法闭环。
2023年,中国某大型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商与德国某高端船舶配套设备供应商签订模块化建造分包协议,为其承建FPSO(浮式生产储卸油装置)核心功能模块,合同总价达1945万美元。
中方企业严格按期交付全部模块,并于2024年6月顺利完成整体集成与海上调试。
就在当月,美方突然将该中方企业列入SDN制裁清单,德方船东随即援引所谓“第三国行政指令”为由,单方面中止支付剩余1186万美元尾款,并全面终止商务联络渠道。
中方企业果断启动法律救济程序,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并同步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创新采用“活查封”执行方式——在限制涉案船舶离港的同时,准许其继续开展技术改造与适配作业,最大限度维持资产运营价值。
此举兼具法律威慑力与商业务实性:既锁定债权实现基础,又避免因强制扣押导致项目整体延期及银团贷款违约风险。
最终,德方主动撤回原定境外仲裁条款,向法院指定账户汇入反担保金人民币9974.3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尾款全额结清。
两案虽分别适用《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但共同锚定同一法理内核:任何外国实体不得以服从域外制裁为由,损害中国市场主体的合同权利与财产权益。
这两份沉甸甸的判决书,实质上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无误的信息:美国依托长臂管辖实施的单边制裁机制,在中国司法主权覆盖范围内是可挑战、可追责、可反制的。
这不是抽象的政治宣示,而是以真实案件、真实判项、真实执行效果构筑的法治防线。你若配合他国制裁行动侵害中国企业利益,中国企业即可在中国法院发起索赔诉讼,法院亦将依法支持其合理诉求。
当这套法律机制持续稳定运行,那些试图在中美之间保持战略模糊的跨国企业,就必须重新校准自身合规策略与商业决策坐标系。
中国的底气从何而来
谈及战略选择,不得不关注当前正在演进中的一个关键动向。
美国国会部分议员正积极推动一项名为MATCH法案(Multilateral Alignment for Critical Hardware)的立法提案,全称为《关键硬件技术多边协调法案》。该法案已于2026年4月22日获美国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尚待参议院审议及总统签署。
该法案最具争议性的条款之一,即授权行政部门禁止荷兰阿斯麦公司(ASML)向已售予中国客户的深紫外(DUV)光刻机提供技术维护、软件升级及核心零部件更换服务。
需指出的是,高端半导体设备销售普遍采用“设备+全周期服务”捆绑模式,客户与供应商间往往签署长达十年以上的综合服务协议。
倘若阿斯麦公司为响应美国立法要求而单方面终止对华履约,不仅将触发巨额违约赔偿责任,更可能面临中国法院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启动的法律责任追究程序。
若其拒不履行司法裁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中国政府还可依法采取包括限制市场准入、暂停技术许可、冻结境内资产等在内的系列反制措施,相关法律依据与操作路径均已成熟。
这不是理论推演,而是已有司法先例支撑的现实选项。南京与上海两地判例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法律条文具备充分可执行性。跨国企业现在真正站在了合规十字路口。
你选择遵从某国行政命令,还是恪守与中国客户签署的白纸黑字契约?幻想在双重压力下左右逢源的时代,正加速走向终结。
中国能够坚定推行反外国制裁法、有力捍卫本国企业正当权益,根本支撑来源于不断跃升的综合国力与系统性制度优势。
据海关总署最新统计公报显示,2025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达45.47万亿元人民币,与全球249个国家及地区保持常态化经贸往来,稳居160余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
从地理覆盖广度到价值链嵌入深度,中国在全球贸易网络中已形成不可替代的枢纽功能。在亚洲、非洲及拉美多数区域市场,中国不仅是最大出口来源地,更是关键基础设施投资方与技术标准共建者。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中国连续五年保持贸易顺差扩大态势,外部制裁未对其外贸基本面造成结构性冲击。反观美国,过度依赖经济胁迫手段,正持续侵蚀其在全球供应链治理中的公信力与号召力。
当越来越多国家意识到,盲目追随美国制裁不仅难以获取增量收益,反而可能在中国司法体系内承担高额赔偿责任,那套建立在单边霸权基础上的“长臂管辖”游戏规则,自然会丧失运转动能。
在我看来,《反外国制裁法》最深层的战略价值,不在于个案罚则的严厉程度,而在于它彻底重构了国际商业博弈的基本范式。过去,境外企业常以“美国制裁”为万能托辞,在中国市场进退自如、免责无虞。
如今此路不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接受中国法律管辖;凡因屈从域外指令而损害中方合作伙伴合法权益者,中国法院必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这一逻辑简洁、刚性、不容折损。
结语
从2021年立法奠基,到2024年南京首案破冰,再到上海判决全面生效,反外国制裁法历经五年实践淬炼,完成了由静态法律文本向动态治理工具的历史性跨越。
两个典型案例、两条法律条款、一个统一原则——外国单边制裁措施在中国司法体系内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这不是立场宣示,而是经由完整诉讼程序验证、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法律事实。
在全球产业链加速重组、国际规则秩序深刻重塑的大背景下,这部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中国企业扬帆出海最坚实可靠的制度护盾。规则已然明晰,底线已然划定,接下来,就看哪些市场主体仍愿试探法治红线的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