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一类案件在年轻群体、高学历从业者中并不少见。从境外购买所谓的“聪明药”,以为只是个人用药选择,结果却被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合法渠道是药,非法获取就是毒,这条法律红线并不会因为使用目的不同而改变。汪国辉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崔某走私毒品案,解析这类案件的罪名认定与辩护要点。
一、案情与裁判
被告人崔某,男,1987年出生,工程师。自感工作压力大,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知利他林和阿德拉系国家管制药品,仍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境外人员购买入境。2024年8月,崔某两次通过支付虚拟币先后购买利他林200粒共计27.837克、阿德拉50粒共计24.92克。8月14日,崔某收到上述利他林。9月19日,崔某购买的“阿德拉”在福建泉州海关入境时被查获,从中检出氯胺酮、咖啡因、曲马多成分。9月26日,公安人员将崔某抓获,从其住处查获其吸食剩余的利他林70粒,从中检出哌醋甲酯成分。
法院认为,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对崔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为什么聪明药在法律上就是毒品
第一,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在法律上就是毒品。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利他林、阿德拉都在管制目录之内。不管你怎么称呼它,法律只看它有没有被列管。
第二,为了提高效率不是免责理由。很多人觉得我又不是吸毒,就是提提神,但在法律上,非法获取管制精神药品,不问目的。只要没有合法处方和正规渠道,从境外购买入境,就构成走私毒品罪。崔某明知是管制药品仍购买,主观故意明确。
第三,虚拟币支付加境外邮寄,逃避监管的手段反而加重了违法性。崔某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境外卖家、用虚拟币支付、通过国际物流寄递入境,这套操作本身就说明他知道自己在做的事情见不得光。逃避海关监管,恰恰是走私行为的核心特征。
三、案件法理评析与辩护思路探析
是药品还是毒品,利他林、阿德拉等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用于临床治疗是“药”,非法获取使用就是“毒”。崔某明知是管制药品仍从境外购买,定性为毒品没有争议空间。但如果当事人确实被卖家虚假宣传误导、误以为购买的是国外合法保健品或非处方药,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管制属性,仍存在阻断主观故意的辩护空间。
毒品犯罪不问数量多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崔某走私的利他林27.837克、阿德拉24.92克,数量虽不算大,但足以构成犯罪。辩护实务中,数量虽不能阻却犯罪成立,但在量刑阶段是重要着力点——数量越少,刑期越轻。
知道买的是什么是关键,走私毒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走私对象是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崔某明知利他林和阿德拉系国家管制药品仍购买,明知认定非常清晰,没有辩护空间。但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情,被卖家以保健品、提神补品等名义误导,仍存在争取的空间。
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据此从轻判处七个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尽早认罪认罚是争取最短刑期最有效的途径。
四、结语
汪国辉律师提醒,没有可以让人变聪明的聪明药。利他林、阿德拉这些精神药品,合法渠道是药、非法获取就是毒。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学习、工作中遇到困难,要以积极健康的态度解决,遵循科学规律,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