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租车经营商家放松审核要求,默许无证人员冒用证件租车,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分摊?日前,广西贵港市两级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6月,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韦某,借用他人驾驶证,在当地一家租车行办理车辆租赁手续,租了一辆小型轿车。之后,同样没有驾照的刘某,未征得韦某同意,私自将车辆开走。行至一处路口时,刘某未减速通行,和左转骑行电动车的曾女士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曾女士身受重伤,两台车辆均受损。

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曾女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该认定结果经复核后予以维持。曾女士住院治疗40余天,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曾女士将实际驾驶人刘某、车辆承租人韦某、租车行以及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庭审阶段,各方各执一词、互相推诿。租车行称已经履行证件核对义务;保险公司提出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免责情形;韦某表示车辆属于被他人私自开走;刘某也辩称开车并未告知韦某。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同等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确认曾女士与刘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4:6,即曾女士自行负担40%的责任,刘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结合事故成因,在机动车一方内部,实际驾车人刘某承担75%责任;韦某曾默许刘某无证驾车,承担15%责任;租车行没有尽到审慎核验义务,承担1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予以赔付,赔付完成之后可向侵权人追偿,商业三者险部分不予理赔。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曾女士9.8万余元,并向刘某返还垫付款1.5万余元;租车行、韦某、刘某按过错比例分别赔偿曾女士832.77元、1249.16元、6245.8元;驳回曾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之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

编辑 刘景燕

审核 潘俐 王晨郁

校对 彭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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